《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67号颁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完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解决电梯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和电梯故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电梯以每年18%以上的速度增长,截至2015年末,全市在用电梯已达7.4万台,电梯数量位居中部城市之首。随着电梯使用范围的快速扩大、乘坐人员越来越广泛、安全责任主体越来越多元,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和监督监察中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突出,围绕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纠纷、举报投诉、群体事件都呈快速增长趋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我市历来高度重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2011年、2015年,市政府分别出台《关于加强居民住宅电梯综合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1〕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5〕9号),为保障电梯平稳安全运行起到积极作用。但现实中仍存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明确、住宅小区电梯修理、更新、改造费用不到位、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较低、老旧电梯安全隐患较大等问题。因此,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办法》以创新社会管理、解决突出问题为基本指导思想,以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目的,以明确落实电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强化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为突破口,重点明确和强化了电梯安全各环节的职责,对当前电梯使用管理中的难点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对加强和完善我市电梯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妥善处置和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房屋建筑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的载人施工升降机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四、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电梯安全监管涉及地方政府和质监、建设、房管、公安、工商、安监、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建立综合管理、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综合管理体制,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察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有利于及时高效处置电梯责任纠纷、群体事件、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五、《办法》对电梯生产提出哪些要求?
电梯生产单位的行为直接决定电梯产品质量。《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要求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对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责;电梯制造单位要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在本市新安装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对缺陷电梯建立召回制度等等。上述规定比较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电梯投入使用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六、为什么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使用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些事故可能是因电梯质量或维护保养不到位引起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也可能成为赔偿的责任主体。这样,一旦发生事故,要先确定责任,再予赔偿,可能要花费大量时间,不能及时赔付,将造成矛盾激化。引入保险机制,可以分散风险,及时赔付,化解矛盾。《办法》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旨在提高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对事故的赔付能力。
七、如何把好电梯选型配置关?
为建筑物选择配置适当、数量足够的电梯,可改善电梯运行环境,提高电梯使用寿命,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之一。《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电梯机房应当设置通风、降温设施,满足机房环境要求;应当设置电梯监控用房,并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的通讯报警、监控线路通畅。对电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对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八、为什么要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是运载乘客及货物的机电设备,它的运行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有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如果没有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便得不到有效落实,也就无法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因此,为了落实法律责任主体,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否则该电梯不得使用。
九、如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法律责任主体。《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原则: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十、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承担哪些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办法》第十六条至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比如: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电梯使用标识;定期申请电梯定期检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委托有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维保电梯;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包括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监督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工作、协助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乘梯安全宣传;负责应急响应和事故救援等等。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各项具体工作,比如:负责电梯日常巡视,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要停止使用,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
十一、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电梯安全管理中应承担什么职责?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业主委员会按照物权法参与电梯安全管理的引导性条款,指出业主是建筑物附属电梯的所有权人,要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明确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监督,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组织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在有电梯的单元选定1名业主作为电梯社会监督员,监督电梯日常运行情况。上述规定,符合社会现实,有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落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十二、对于住宅小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的资金从哪儿来?住宅小区业主该如何去筹集使用?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明确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与业主委员会约定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支出情况,并明确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范围。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履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筹集义务,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其筹集方式为: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相关方就维修整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街道或乡镇政府牵头,与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具体更新改造方案以及费用的承担方式。
十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何时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十四、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乘客安全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在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警示标志,及时组织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异常情况,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五、电梯乘客乘坐电梯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乘客使用电梯时,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不得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不得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用等行为。
十六、电梯的维护保养由谁来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有哪些职责?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是电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当前管理的难点之一。《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备电梯安装、改造或者维修资质。在本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名称、资质范围、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录入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履行安全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要求进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保证电梯至少每15天进行1次日常维护保养,并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以及自行检查记录档案;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及时排除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24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事故通知,要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十七、《办法》对老旧电梯管理有何要求规定?
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或者电梯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提出处置方案;二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对老旧电梯要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项目;三是监管部门对老旧电梯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十八、《办法》对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办法》对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作了具体规定:其一,确定施工告知制度,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二,确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其三,建立监督抽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选取不少于10%的在用电梯,实施专项监督抽查。其四,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监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有关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其五,确立信息公布制度,监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电梯监督抽查情况及安全状况报告。
十九、加强电梯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建设
《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对加强电梯故障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由公安部门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并组织实施救援。在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时,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仍无法实施救援时,报告公安部门,由其赶赴现场救援。电梯发生事故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电梯事故处理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武汉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