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条例》征民意 景区核心项目没开减门票

14.06.2015  12:15

(武汉晨报 记者朱凯 通讯员周凯)昨天,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发布《武汉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和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

条例》规定,旅行社应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路线、景点、食宿标准、交通工具及标准、旅游价格、违约责任和免责事项等,并对旅游者需自行付费的项目进行约定;导游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旅游行程和服务项目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导游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条例》还规定,旅游景点门票不得随意涨价。票价确定或者调整,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强买强卖商品,不得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景区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在倡导文明旅游方面,《条例》也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活动,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同时,旅游者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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