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法制办:申领武汉居住证时限延长为半年
本报记者夏琼 通讯员黄晋
昨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新版《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征求市民意见。该办法拟将居住证申领时限从在汉居住30日延长为半年,新增申请享受公租房保障、子女异地高考等权益,并明确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中介机构应登记承租人基本信息,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房管部门备案。
申办方式
引入互联网等渠道
按照《国条例》精神,《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居住证办证条件、受理范围、办理所需材料等作出新的规定。
据起草专班介绍,原《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居住证办证门槛较低,拟在汉居住30日即可办证。实际操作中,流动人口在汉登记即可办理居住证。2011年以来,全市共办理居住证310余万张,目前在汉且持有证件的155万余人,约有155万人办证后不在武汉市居住。
居住证受理范围为所有非本市户籍人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凡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自登记之日起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可以申领居住证。登记时间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的时间。
申请办理居住证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登记相片一张;居住地住址证明、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保卫部门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由学校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受理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信息无误、材料齐全的,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同时,新《办法》拟拓展登记、办证方式。非本市户籍人员登记、办证方式由原来单一的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理转变为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互联网自助申报、微信预约申报等多渠道办理方式。
原有的10项权益和便利
增至14项
新版《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拟提升居住证的“含金量”。政府各职能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将原有的10项权益和便利增加为14项,如新增了申请享受公租房保障子女异地高考等。
原《市办法》提供十项便利服务,如办理社保、申领驾照、办理车牌、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根据今年3月对1158名流动人口抽样调查看,流动人口“希望能在武汉享受到的服务和便利”中,最迫切希望享受的服务和便利排名前三位的是:子女教育(异地高考)、住房保障及交纳住房公积金。
新《办法》拟定,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参加高级中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此外,还可接受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其子女在寒暑假可享受“青少年空间托管点”提供的托管服务等。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还可享受下列便利:符合居住证积分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65岁以上持证人可免费乘坐交通工具;持证人享受武汉市民同等乘车、旅游优惠政策;申请享受公租房保障等便利。
填补了非本市户籍租户
管理空白
新办法拟明确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中介机构应登记承租人基本信息,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房管部门备案。这一规定一旦执行将填补无证旅店、房屋中介机构、物业小区等社会主体对非本市户籍人员管理的空白。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承租房屋,应当如实向房屋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本条例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出租房屋供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房屋中介机构)应登记承租人基本信息,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房管部门备案。房屋出租人提供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传销、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负责登记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报送信息或者登记不实的,由公安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外,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公安机关将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公安机关还将把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对该办法有何建议和意见,市民可发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