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拟制订《武汉市行政调解办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建设的加快推进,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具体行政行为与群众利益的关联度不断增加,行政争议案件呈现多发态势。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2014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为1276件,而2015年猛增至2274件,增长率接近100%,2016年为1880件。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为了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适量分流争议纠纷,使纠纷快捷地得到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武汉市拟制订《武汉市行政调解办法》,现正在武汉政府法制网上对外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的具体范围包括:民事纠纷,即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土地承包经营等事宜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行政争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办法》拟规定,行政调解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解的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进行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受理,并在调解前5个工作日通知各方当事人有关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工作人员;不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或者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行政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办法》还拟规定,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调解书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责令履行。行政调解机关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以及行政争议发生地群众代表作为特邀调解员参加调解。
行政调解与法院诉讼相比,手续更为简便,即时性也很强,当事人在选择行政调解途径时的总体花费与诉讼相比要低得多;行政调解在纠纷的解决上具有开放性,便于从解决利益纠纷入手,通过协商、沟通来解决案件,便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行政调解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