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30.07.2015  20:23
三八妇女节来临前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三起妇女权益保障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家庭矛盾时期夫妻双方应当恪守的义务,离婚官司中法律对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内容,极具代表性,对妇女合法、合理维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典型案例一:十年“离婚大战”无果   男子糊涂重婚进班房  2000年4月29日,自诉人张某(女)与被告人刘某(男)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结婚当年生育一子。2004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后来刘某离开家与张某分居,期间双方都曾提出离婚意向,但均因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费等问题未能达成离婚协议。2007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与未婚女青年叶某在武汉市汉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8月7日生育一子。因涉嫌犯重婚罪,  2014年4月1日,刘某被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出示了一段视频资料,证实刘某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况,结合户籍资料、结婚证和调查笔录等其他证据,法院认定刘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2014年5月13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张某认为法院对刘某量刑太轻,提出上诉。经审理,2014年7月3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刘某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二:母亲为育女切掉子宫   离婚时终获女儿抚养权  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的周某、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8月,李某在武汉市第十一医院产下一女,同时进行子宫次全切除术(即切掉子宫体,仅留下宫颈),今后无法再怀孕。两人自2012年2月分居至今,但就女儿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12年2月,周某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撤诉。2012年9月,周某再次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曾两次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已无和好可能。加之双方自周某2012年2月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开始分居,至今已满2年,现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令准许离婚。周某表示愿意补偿李某5万元,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尽管男方在武汉市有住房、有稳定的工作,经济条件优于女方,但考虑到女方身体的特殊情况和女方要求抚养女儿的强烈愿望,法院认为女儿由李某抚养为宜,由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一、准许周某与李某离婚;二、婚生女随李某一起生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给付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为止;三、婚后共同财产:床上用品若干归周某所有;29吋创维牌彩色电视机一台、三菱牌电冰箱一台、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归李某所有;四、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李某补偿款5万元。  典型案例三:离婚协议抚养费约定过高?   法院判令严格依约履行  2014年8月4日,小林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父林某与母亲于2014年5月26日协议离婚,约定小林由母亲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抚养费为1200元/月,离婚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交付,以后抚养费按200元/月逐年递增,于每年6月1日一次性交付全年抚养费,直到小林成年。但林某从未按协议给付小林抚养费,小林请求法院责令林某履行协议约定。林某应诉称,小林诉请过高,自己只愿意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5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林某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证明林某2013年年收入为27572元,月收入为165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小林要求林某支付抚养费,予以照准。但根据相关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根据林某的收入状况,小林的诉讼请求过高。据此判决:林某自2014年10月起,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650元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一审判决后,小林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父母协议离婚,且已备案。该协议对小林的抚养及支付抚养费标准已作出明确约定。林某未依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损未成年人小林的合法权益,现小林要求林某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且一、二审诉讼期间,林某未能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后,其生活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故林某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而小林主张逐年递增且按年度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涉案离婚协议,仅约定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并无抚养费逐年递增且按年度一次性支付的约定,逐年递增及按年度一次性支付仅涉及生活费。  2015年2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林支付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共计9个月抚养费总计10800元;从2015年2月起,林某应于每月1日前以1200元的标准向小林支付当月的抚养费,至他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