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 审执分离不对立、协作不混同
“执行员孙××,我已签发查封令,请速到房地产部门和房屋现场办理查封手续。”近日,随着武汉中院执行庭法官魏风一声令下,标志着武汉中院以法官为主导,以执行员、书记员为辅助的执行团队新模式正式运行。
这也是武汉中院为落实四中全会关于审执分离的决定精神,尊重执行工作规律,深化执行权体制机制改革推出的新举措。今年9月至10月,武汉中院执行实施庭执结392案,超过该庭1月至8月份结案总和,执行到位标的额54.6亿元。
完善管理体系,保障裁执分离
武汉中院始终高度重视执行规范化建设。早在2008年,就在执行局内部另行组建执行裁判机构,专司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实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的初步分离。近年来,又围绕落实新修订的民诉法,再次对执行组织架构进行改革,将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综合协调等业务分由执行实施庭、执行裁判庭和执行局行使,以利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范执行过程中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在部门职能上,武汉中院执行实施庭主要办理执行案件的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以及罚款、拘留等实施事项,以案件执行为第一要务。执行裁判庭主要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等裁判事项,以纠正违法执行为第一要务。执行局则侧重于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统一管理,形成上下对口、统一规范、运行有序的执行工作新格局。上述部门业务骨干联合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法律适用难点、重大疑难案件等进行研讨。
根据执行工作特点,研发武汉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软件,将执行裁判、实施、信访、请示、监督等案件全流程纳入信息化管理轨道,分别针对执行实施案件、执行裁判案件、执行信访案件制作流程管理“树状图”,实行单序列管理,并在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环节设置监督程序,强化对执行关键节点的监督制约。
打造执行团队,明确职责权限
一方面,在执行实施部门采取“1+4+4”的团队运作模式。一个执行实施团队由1名执行法官+4名执行员+4名书记员组成。执行法官为入额法官,负责审核签署各类执行决定、命令和裁定等法律文书,审查决定是否采取执行措施或采取何种措施;执行员配合拟定执行方案和提出动议,并实施经执行法官决定的具体执行行为;书记员负责录入案件信息,更新执行公开信息以及编案、记录等工作。同时,结合司法责任制的推进,列出执行法官、执行员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厘清执行法官和执行员的具体职责。对于中止、终结执行,组织听证等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明令禁止由执行员行使。
另一方面,在执行裁判部门采取“3+1+2”的团队运作模式。一个执行裁判团队由3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团队组建过程中,注意选任学历高、能力强、精通业务且兼有审判、执行工作经验的复合型法官担任执行裁判法官。所有法律文书均由审判长审核签发,主审法官、合议庭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审理的执行裁判案件终身负责。
与此同时,为强化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执行局也保留了适当的法官员额,主要负责组织法官联席会、研究分析执行工作中带有共性的疑难问题,并适时组织大合议庭,对重大、疑难、复杂和新型执行案件“把关”。今年以来,武汉中院先后修订了《武汉法院执行实施、审查案件立案规定》、《执行实施关键节点审查标准及审查流程规则》等17项制度,组织编写了《常用执行文书、笔录制作规范》、《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新司法文件理解与适用(执行篇)》等多项文件,有力促进了两级法院的执行规范化建设。
创新工作机制,理顺审执关系
结合执行团队的组建,武汉中院打破过去“一人包案到底”、“一人说了算”的传统案件承办模式,推出执行实施关键节点前置审查机制,由执行裁判庭对执行实施关键节点的合法性、规范性提前介入审查,执行实施节点审查否定率逐月降低,由最初的22%下降到目前的5.7%。
今年4月,执行实施庭在异地押回一台卡宴牌轿车,评估后拟启动拍卖程序,移送执行裁判庭进行前置审查。裁判庭法官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执行员未向其送达评估报告,作出不予拍卖的决定。随后,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后,依法推进拍卖程序。
与此同时,武汉中院进一步理顺审执关系,着力打造多方参与的“大执行格局”:在立案阶段强化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审判阶段注重提高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和可执行性;强制执行阶段,法警全程参与、全力配合、全面保障,有效树立强制执行威慑力;执行实施庭和执行裁判庭则各司其责,做到分离而不对立、协作而不混同,有效促进了案件自动履行率和执行到位率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