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去年来37人因性侵儿童获刑 偏远城区为重灾区

02.04.2015  13:41

  制图陶刚

  武汉晚报记者昨从武汉市中级法院获悉,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武汉两级法院共审结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案件37件,其中强奸案13件,猥亵案24件,依法对37人判处刑罚。武汉市两级法院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低龄幼童 被侵害比重较大

  数据分析结果显示,武汉市性侵未成年人受害人群的年龄层有两级分化的趋势。其中0-6岁的有15人,7-10岁的有7人,11-14岁的有18人。值得重视的是,低龄幼童被侵害比重较大,占34.88%;11-14岁的小学高年级学生受害人数远高于小学低年级学生,主要是因为生理发育因素使这一年龄段的孩子较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熟人犯罪比例高,共有16件,占案件总数的43.24%,熟人包括教师、邻居、亲戚等。他们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再凭借其体力上的优势和特殊身份,使得侵害容易得手。

    偏远城区儿童受侵害比重大。43名未成年受害人中,生活在农村的有10人,城区的有33人。其中,偏远城区未成年受害人有25人,占受害人总数的58.13%,外地来汉务工人员子女成为犯罪分子下手的主要目标。

  低收入群体 聚集地为高发地区

  61岁老汉李某某,拆迁工地务工人员,趁女邻居不备,引诱邻居6岁女儿到自己租住处强制猥亵。2015年2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孟某某,外籍来汉务工人员,在合租房通风处纳凉时,趁一同纳凉的女童正在熟睡,对其实施猥亵。2014年5月,法院判决孟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农村地区、低收入群体聚集地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高发区,原因一是这些地区的家长忙于生计,缺乏对孩子的监管;二是这些地区聚集了很多文化程度较低的社会闲散人员,而强奸、猥亵案件的作案人绝大多数是这类人。因此,要高度关注、加大宣传,从行动上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保护。

  教师性侵学生 被判刑

  赵某某,某省级示范幼儿园聘用制老师,利用工作便利,以哄女童午睡为名,对多名5岁左右的女童多次实施猥亵,作案一个月后案发被捕。2014年5月,法院判决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黄某某,武汉市某知名培优机构数学老师,利用一对一辅导学生之机,一周内两次对13岁女学生实施猥亵,2014年3月,法院判决黄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这类案件中,犯罪人利用教师的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陷受害人于不能、不敢反抗的境地,而且绝大多数案件中都存在受害人被犯罪人威胁“不能告诉家长”的情形,慑于老师的威严,受害人多次受侵害却不敢对家长说,导致罪犯长期、连续作恶,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极大。

  受害儿童 防范意识差

  聂某,冒充妈妈的熟人护送9岁女孩回家,之后以糖果、廉价饰品、少量现金为诱饵多次到女孩家中、家附近与其发生性关系。2014年10月,法院判决聂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这个案件中,被侵害的小女孩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如深夜独自外出,随意向陌生人透露家庭住址并让陌生人进家门,遇到非正常情况不知道向家长求助等,导致自己在近半个月的时间内多次被侵害。事前预防的效果远胜于事后干预,因此,呼吁家长、教师尽早向未成年人普及防性侵知识,包括如何防范来自陌生人和熟人的侵害,让未成年人主动避开危险,避免悲剧再次发生。(记者张慧萍  通讯员王田甜 曾琳 黄建军)

(责任编辑 肖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