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开审羊年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
新华网湖北频道3月8日电(徐丹丹、杜春艳)武汉乾坤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纠纷一案,6日在武汉市中院开庭审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局长王玉成作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是武汉中院羊年首次审理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为更好地适应新法的要求,武汉中院积极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倡导今年各行政机关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首长出庭,以破解以往行政诉讼中“民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执法。
2014年初,上诉人武汉乾坤科技有限公司将贸易往来中从上海两公司取得的4份发票(税款共计6.7万余元)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向武昌区国税局进行申报。后者经审核发现上述4份发票属于作废发票后,遂向被上诉人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提出移送稽查申请。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在对上诉人送达有关通知书等进行调查,以及向上海相关税务部门发函协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业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限期缴纳增值税6.7万余元并加收滞纳金。
上诉人在缴纳全部增值税款、滞纳金入库后,向武汉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后者维持。上诉人遂于2014年10月向武汉市青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返还被追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一审法院认为武汉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对上诉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请。上诉人不服,于2015年1月上诉至武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当天的开庭,合议庭听取了当事双方的诉请和答辩,组织双方就一审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全面的法庭调查。应诉双方对武汉中院推行行政首长应诉制度表示高度肯定,上诉人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这一制度有利于行政首长了解本单位的具体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执法规定和程序,敦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执法。
武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强化被诉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行政首长出庭听取行政相对人对该机关具体执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也有助于其适时调整执法思路,及时改进工作作风,使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 陈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