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开审今年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
中新网武汉3月6日电 (徐丹丹 杜春艳 徐金波)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武汉乾坤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被上诉人除委托律师外,该局局长王玉成作为行政首长也出庭应诉,这是武汉中院今年首次审理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定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为更好地适应新法的要求,武汉中院积极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倡导今年各行政机关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首长出庭,以破解以往行政诉讼中“民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执法。
2014年初,上诉人武汉乾坤科技有限公司将贸易往来中从上海两公司取得的4份发票(税款共计6.7万余元),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向武昌区国税局进行申报。后者经审核发现上述4份发票属于作废发票后,遂向被上诉人武汉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提出移送稽查申请。
武汉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在对上诉人送达有关通知书等进行调查,以及向上海相关税务部门发函协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业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限期缴纳增值税6.7万余元并加收滞纳金。上诉人在缴纳全部增值税款、滞纳金入库后,向武汉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后者维持。上诉人遂于2014年10月向武汉市青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返还被追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一审法院认为武汉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依法负有税务稽查工作行政职责,在国家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涉案发票为“作废”类型,且通过上海税务机构协查,核实上海两家公司申报的报税记录中注明为“作废”,依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税函[2006]96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要求上诉人限期缴纳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故市国税局第四稽查局对上诉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请。
上诉人不服,于2015年1月上诉至武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
当天的开庭,合议庭听取了当事双方的诉请和答辩,组织双方就一审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全面的法庭调查,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后,并组织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凸现了庭审中心主义。庭下,来自武汉市国税系统的2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旁听了庭审,对税务稽查工作以及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程序有了更加真切的认识和体会,感觉上了一场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应诉双方对武汉中院推行行政首长应诉制度表示高度肯定,上诉人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这一制度有利于行政首长了解本单位的具体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执法规定和程序,敦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执法。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行政诉讼作为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机制,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行政机关在“民告官”的诉讼中被动应诉,但不能消极应诉,应当通过每一起行政案件全面地审查本机关的执法行为、全面地回应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质疑,具体地讲清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即使在诉讼中败诉,涉案行政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或被裁决撤销,也只是对过去错误行为的一次评价和纠正,有利于行政机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行的水平和效能。
武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理应接受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的监督与评判。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强化被诉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行政首长出庭听取行政相对人对该机关具体执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也有助于其适时调整执法思路,及时改进工作作风,使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完)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