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野味捕猎手,今朝生态宣传员——武汉中院创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处罚方式释放司法效能

27.10.2020  17:44

近日,武汉中院审结一起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专业行头、专业工具,捕猎19只国家级保护动物黑水鸡的被告李某,在《湖北日报》上公开道歉的同时,还需在居住地村委会和案发地设置两组“禁止狩猎野生动物”主题的宣传展板。这是武汉法院首次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 “法治宣传”处罚方式,标志着法院在行为源头治理、替代性修复领域作出创新性探索。

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李某(新洲区人,1971年生)携带下水衣、头灯、扩音器、捞网等工具,骑摩托车从位于黄陂区的家中出发,沿318国道向武汉市新洲区靠山店方向行驶,沿途寻找黑水鸡。在一座桥下发现目标,李某先使用扩音器发出噪音干扰黑水鸡的听力,后用捞网将黑水鸡一只只装入网袋。随后,李某继续寻找黑水鸡,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黑水鸡19只,其中1只已死亡。

经鉴定,李某捕捉的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16年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在民警的教育下,李某认识到错误。次日10时许,李某将捕捉的18只黑水鸡全部予以放生。

2020年3月21日,新洲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7月29日,新洲区法院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捕鸟工具。李某当庭认罪悔过。

专门从事环境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湖北省节能减排研究会,在得知李某被提起公诉的消息后,认为李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益,应该承担赔偿损失和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2020年4月27日,该组织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元;判令被告在湖北省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按照法律规定,本案中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就是被猎捕后死亡的一只黑水鸡。”案件承办法官、武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徐子岑介绍,“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黑水鸡的价值为每只300元。公益组织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并没有错,法院也可以一判了之,可300元的处罚对保护、恢复生态环境能起到多大作用?

深入案件调查,法官发现,在当地,很少有人知道捕猎野鸡违法。“设立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展板,可以从源头上警示、防止破坏野生动物行为的发生。

在法院主持下,2020年7月31日,公益组织、检察院和被告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设置关于禁止狩猎野生动物的宣传展板,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为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依照法律程序,武汉中院第一时间将调解协议内容书面告知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接受监督,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0年9月28日,黄陂区某村委会(被告居住地)门前,竖起了两块“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全球命运共同体”主题展板,围观的村民们窃窃私语,李某站在不远处看,诚恳地对村干部说“设板子宣传很有意义。”10月17日,新洲区某林地路边(案发地)也设置了醒目的展板。

我本人已认识到错误,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今后,本人会以此为戒,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呼吁和带领身边的人保护野生动物,传递野生动物保护理念。”9月21日,《湖北日报》报道了李某案件始末,并刊登道歉信全文。

近年来,武汉市两级法院积极开展环境资源审判的探索实践,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司法理念,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判决“增殖放流”,在滥伐林木案件中判决“补种复绿”等,不断拓宽环境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思路,放大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取得明显成效。

  来源:武汉中院 责任编辑:邓昭玲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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