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下月起全市禁行黄标车 闯行者一律记3分罚200元

24.08.2015  09:38

  昨天,武汉晚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获悉,武汉市将从今年9月1日起,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全市行政区划区域以内道路(不含高速公路)禁行管理措施。

  通告具体内容为:从2015年9月1日起,全天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划区域以内道路(不含高速公路)通行,即:全市24小时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但不限制外地过境高污染排放车通行我市高速公路路段。

  2014年10月1日我市在三环线区域以内道路实施黄标车禁行管理后,2014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总量比2013年下降8.71%。但因为大部分新城区存量黄标车未受到禁行压力,使现有禁行区难以达到促进黄标车完全淘汰的效果。2014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仍高达2.1万吨,占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41%。

  因此,只有在全市行政区划区域以内道路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行,才能达到减少排放、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通告》将禁行车辆界定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指未装用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发动机的汽油车或未装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发动机的柴油车。具体包括三类情形:一是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核发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二是经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不能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三是未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按《武汉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办法(试行)》(武政规〔2014〕10号),今年年底前主动提前报废黄标车的车主,仍可以享受市财政补助(根据车型补助0.26万-1.43万不等)。需要提醒黄标车车主的是,到2016年1月1日,黄标车报废将不再享受这一政策。

  非本市在籍车辆也要遵守禁行管理规定,其是否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由环保部门予以认定。

  对违反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行管理措施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进行处理,一律记3分罚款200元。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