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8万“茶水费”买到新房后,他打官司要求退钱!武汉一法院判了……

07.09.2020  15:50

因错过提交购房资料的机会,市民费花18万“茶水费”,请人运作买新房,买到新房后,费某又打官司,起诉要返还“茶水费”。

9月5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获悉,这案子的判决结果出来了——

宣称“交18万元,可确保买到意向房源

2018年6月,原告费某因错过提交购房资料的机会,认为自己已失去了购房资格,便在朋友介绍下通过微信联系了被告何某。

何某告知费某,向其支付18万元,其能确保原告百分之百买到案涉楼盘的意向房源。

2018年7月,费某与何某签订《购房委托协议》,协议约定:

1、本人自愿委托何某帮本人购买本小区房屋;

2、备选方案:如有异动,以当时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记录为准。

3、签订本协议当天,支付购房服务费人民币拾捌万圆整,若未安排到指定户型和楼层范围,提前告知可安排楼层及户型,不满意可随时退全款。 

当日,费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何某支付18万元。何某收到款后,将该18万元转至被告张某账户,并将帮原告购房事宜委托给被告张某负责处理。被告张某收到何某转款18万元后将其中的14万元于转给了案外人邓某。

未参加开盘摇号,却选到了房源

2018年7月中旬,案涉楼盘营销中心置业顾问胡某通知原告让其关注该楼盘的公众号,并告知其关于楼盘销售的所有信息均通过该公众号对外发布。

2018年8月初,原告费某通过该公众号提交了电子版购房资料,并于两天后去营销中心提交了纸质版的购房资料。

随后,一陌生人电话联系原告,向原告核实了电话号码等信息。

该楼盘于2018年8月9日通过网络开盘的方式对外销售,开盘当日,客户在系统开放时登录系统,先选先得确定房源。开盘摇号的当天下午,原告在未登录开盘系统,亦未委托他人登录的情况下,收到了其已选得案涉楼盘某号楼某层167㎡户型房源的通知短信。

2018年8月18日,原告费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庭审中,原告费某与被告何某均承认,在签订上述《购房委托协议》时,双方均知晓要保证原告百分之百买到案涉楼盘意向房源,只能通过非正常的方式。被告张某也表示,原告未登陆选房系统即选到房屋只能通过非正常方式操作,但是具体由谁采取何种方式帮助原告购买到了房屋不清楚。

法院判决来了

青山区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费某与被告何某签订的《购房委托协议》无效,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同时,青山区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另行作出决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收缴张某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18万元归国家所有,现该收缴决定已移送执行机关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且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为了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民事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决定予以收缴归国家所有。


  来源:青山法院 责任编辑:邓昭玲 陆明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