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公司老总非法集资2.3亿元被判刑8年 昨日二审
长江商报消息 (记者 李璟 实习生 张继玲 罗阳)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80余家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2.3亿元,用于个人投资及向他人放贷,武汉一公司老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被判刑8年。昨日,该老总与两下属不服判决上诉,在武汉市中级法院二次受审。
一公司老总非法集资2.3亿
张某是湖北某公司老总,并在武汉多家公司拥有股权。2006年7月至2012年4月,他以高息借款、承兑汇票转借等方式,以月息2%至4%的高额回报,向88个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共2.3亿元。集资过程中,公司员工方某介绍了4个单位,非法吸收资金共350余万元。一合作公司会计罗某介绍了9个单位及个人,非法吸收资金共1500余万元。
2010年8月,张某与武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一股东在两家公司的各38%的股权。随后,张某利用非法吸收来的资金,获得两家公司各35.8%的股权,成为股东。
2012年5月31日,张某被一名受害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同年8月,方某和罗某先后落网。
该案昨日二审 未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张某不具经营资格,却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罗某、方某明知张某非法揽财而实施帮助,应以从犯同罪论处。
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罗某和方某分别被判处4年和3年,并处罚金8万元和4万元。涉案资产及所涉股权,在产权属确认后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张某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欠下的8000万元,由公安机关追缴后发还。
张某、方某认为量刑过重,罗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三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该案二审在武汉市中院开庭。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连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