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肯定民众朴素正义观 武汉“摸狗”案被评为经典案例

10.09.2020  15:44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七个典型案例。其中,武汉中院二审审理的杨建伟故意伤害案、杨建平正当防卫案入选。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表明司法、执法机关对民众朴素正义观的肯定,鼓励正当防卫的正确价值取向,彰显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治精神的坚决捍卫。9月9日,长江日报专访了武汉中院该案审判团队。

杨建平和杨建伟是亲兄弟,家住武昌区杨园街。2016年2月28日13时许,二人坐在杨建平家门口聊天时,遇彭某某遛狗路过,因杨建平触摸了彭某某所牵的狗,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彭某某约人上门报复。打斗中,杨建平、杨建伟兄弟先后持刀刺彭某某。彭某某因刀伤死亡。杨建伟受轻微伤。

此案从案发到终审,历时2年10个月,先后6次开庭,两次一审、两次二审。哥哥杨建平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弟弟杨建伟被认定防卫过当,获刑4年。

监控视频是关键证据

案件发生地恰好是一个十字路口,有摸狗、发生争执和打斗的两段监控录像。”案件主审法官张勇介绍,虽然有监控视频,但是不能看到完整打斗过程。案发时间恰在中午,证人大多是路人,加之案发时间较短、场面混乱,这个监控视频就成了唯一记录案件发生的客观证据。3分钟的视频,张勇前后看了上百次,截图下来的关键证据也有百余张。他说:“把握住每个细节,才能查清案件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还原客观事实,张勇多次赴案发地勘查,寻找视频中的其他目击证人。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多方努力,找到了一名开车路过的司机和清洁工。“视频只能看到被告人和被害人冲出来,但是没看到被害人究竟进到家里还是在家门口。”通过穷尽、补强证据,确定了案件的起因和打斗过程。

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

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是因为一件小事引发了血案,在认定相互斗殴,还是正当防卫上,深深触动了公众。”张勇法官说,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关键就在于注意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本案被告人杨建平为了制止自己的弟弟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持刀刺、驱赶彭某某,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武汉中院王艳庭长介绍,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典型意义就在于日常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直至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较多,特别是一方事先准备工具的,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是司法认定难点中的难点。

实践中,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行为人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本案中,杨建伟在彭某某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系出于防卫目的。彭某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冲至杨建伟家门口拳击其面部,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某某胸腹部,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彭某某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某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激活正当防卫的“沉睡条款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正当防卫的案件通常表现出正义与非正义的斗争。1997年刑法修订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其施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应看到,一些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引发舆论广泛关切,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一度被称为“沉睡条款”。

认定事实,定罪量刑要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才能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要纠正对“死者为大”传统观念的认识偏差。当一个又一个正义的胜利出现,一个个独立的案件便起到了唤醒“沉睡条款”、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武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秦慕萍说:“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都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我们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准确适用法律作出了裁判。”案件宣判当日,武汉中院官网主动发布审判结果,并增设“法官说法”栏目进一步向社会公众释明裁判理由,即在鼓励正当防卫的正确价值取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时,需要考虑尊重社会公平正义的朴素情感和普遍正义观念。

通过具体案例,武汉中院的判决阐述了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引领社会风尚的责任与担当,起到了很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获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肯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法院点评该案“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武汉中院 责任编辑:邓昭玲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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