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的叔叔阿姨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网讯(通讯员 程清翠)“感谢检察院的叔叔阿姨给了我这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让我对生活充满了希望,让我顺利参加中考,并考出了较好成绩……”7月15日上午,面对宣读“不起诉决定书”的检察官们,此前因涉嫌抢劫(未遂)罪被保康县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余某含泪说道。
2013年7月21日晚上,年仅14岁的余某初二学生因身上无钱,遂寻找目标抢劫,在其行至保康县沿河路民政局门前,持砖头打向被害人朱某某头枕部,朱某某大声呼叫后,余某骑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朱某某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案件移送到该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感到惋惜。“如果简单就案办案,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他就会被判刑,这就意味着在孩子的档案中记录有犯罪前科,这会使得他中断学业,今后找工作也受到一定的影响。”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谈起案件处理上的想法时表示,“孩子以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一旦被判刑,不仅会在他心理上留下永远抹不掉的阴影,也可能会给家庭乃至社会留下不稳定因素。”
考虑到余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且有较好悔罪表现,其行为致被害人轻微伤,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余某平时表现较好,学习成绩也不错,马上面临升初三参加中考,其家人和学校具有有效的监督条件和帮教措施,检察官经过社会调查,认为可以对余某附条件不起诉,让他接受考验,并开展帮教,最后根据考验期表现,再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处理。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原则,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保康县检察院于去年7月11日,就余某涉嫌抢劫(未遂)一案首次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在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后,经院检委会讨论,对余某涉嫌抢劫(未遂)一案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10个月。
考验期间,保康县检察院加强与余某家人的联系,随时了解余某的思想动态和课余时间的活动情况。并联合余某所在学校签订了帮教责任书,对余某的日常学习和生活进行跟踪考察,共同进行帮教。由于余某正处于中考这一学业的关键阶段,为不影响学习和受到老师同学歧视,每次考察监督前与其班主任沟通联系,选择放假休息期间到其家中进行,选择分别征询学校、社区、公安派出所、父母意见,听取本人思想汇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了解实情,帮助他走出犯罪阴影,重振学习和生活的信心。通过考察和帮教,余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在校刻苦学习,进步很快,学习成绩较为稳定,并以较好的成绩被保康县重点高中一中录取。2014年7月考验期满,鉴于余某在考察期内能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帮教和监管,表现不错,7月15日,保康县检察院对他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