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反腐开启新模式:披露案情不再遮遮掩掩
受贿“罪大恶极”,行贿“罪轻一等”;反腐工作“只做不说”,偶尔公布也使用“某某”代称,不披露真名……对这些老惯例,全国检察机关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反腐工作呈现出新变化:严查行贿犯罪,重大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化、常态化,重视“苍蝇”,敢打“老虎”。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通报了今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情况。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9081件25240人,同比分别上升9.6%和5.4%;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794件8232人,件数、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5%和2.3%。同时,在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中,出现了严查行贿犯罪、打破“只做不说”惯例等新变化。
行贿犯罪成查办重点,克服“只重受贿”办案倾向
“受贿‘罪大恶极’,行贿‘罪轻一等’”,这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贿赂案件时普遍存在的现象。但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5676人,但仅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行贿犯罪4397人,同比上升37.6%。江苏、河南、陕西等地相继开展了重点查办行贿犯罪案件的专项活动,坚决查处一批有影响的行贿犯罪案件。
贿赂犯罪是腐败现象最严重、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来自最高检反贪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贿赂犯罪案件已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件数的56.3%,表明贿赂犯罪仍然易发多发。行贿是贿赂犯罪的重要诱因,只打击受贿而放过行贿的做法并不全面。2013年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克服“重受贿轻行贿”的办案倾向,4月24日,最高检反贪总局专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还明确了打击重点: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的案件;行贿数额大、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的案件;行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