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晋:湖北检察把握司法责任体系推进配套改革 综合施策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
图为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接受法制日报专访
法制日报3月12日讯(记者 胡新桥 刘志月)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湖北省130个检察院全面推开、积极推进“四项改革”。随着3719名首批计入员额检察官产生、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逐步到位,该省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攻坚期。
司法责任制改革如何深入推进,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如何有效运行?就此重大改革事项,《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晋。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涉及权限划分、业绩评价、问责惩戒、履职保障等问题,需要把握改革关联性、耦合性,采取综合配套、相互衔接的措施加以推进。”王晋说,细化配套措施,狠抓衔接落实,使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力避“穿新鞋走老路”,是当前改革的重点任务和主攻方向。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官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的三级审批制度。
针对层层审批办案模式带来的诸多问题,为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湖北省检察机关把健全司法责任体系作为司法责任改革的首要任务。
“我们将司法责任分为目标责任、职责划分、责任承担三个层次。”王晋说,湖北省检察机关围绕以上三个层次的司法责任体系,分别确定责任清单、促使检察官履职尽责,确定检察官权限清单、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确定负面清单、制定了司法责任制追究有关规定。
王晋告诉记者,为保障司法责任体系完善,湖北省检察院在《关于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方案》等文件和配套制度中,明确了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岗位权限清单和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清单,促进各类检察人员履职尽责、敬业守责。
王晋介绍说,改革试点中,湖北检察机关不是简单地落实办案责任,而是从检察机关司法责任的规律特点出发,结合近年来在69个院进行的基层检察院内部整合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成熟经验,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得到了最高检的充分肯定。
在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划分方面,湖北按照“抓两大、放两小”原则,科学划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和检察官在办案中的职责权限。
“‘抓两大’是指重大复杂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仍由检察长、检委会决定;‘放两小’是指将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和所有案件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决定权授予检察官。”王晋介绍说。
在优化和规范审批、指挥、指令方面,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坚持检察一体化和办案审批、指挥、指令的基础上,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实行审批和指令书面化。
“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不能与审判机关套用同一种模式。”王晋说,“案件审批、指挥、指令是检察一体化的重要体现,应当坚持,并针对审批、指挥、指令程序不规范,影响办案效率等问题,从工作机制层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既要严格责任追究,倒逼案件质量提升;又要建立与检察人员履职相适应的职业保障体系,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强化检察人员职业荣誉感和责任心。
王晋说:“我们结合健全检察职业保障制度改革,着手推进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实行资深、优秀检察官延迟退休制度,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机制,帮助干警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
“下一步,我们还将建立对各类人员的业绩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办案流程,落实履职保障,做到既大胆放权又加强管理,调动广大检察人员履职积极性,促进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科学的工作体系,推动司法责任制实际运行到位。”王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