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两会”检察工作系列报道之九:检察监督让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21.01.2017  05:35

  本网讯(记者 沈志)“着力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在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庄严承诺,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保障刑法准确适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序衔接、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

  近日,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一名罪犯一年获得14个嘉奖果断“亮剑”,不同意监狱对其假释提请,并撤销其违规获得的4个嘉奖。该院当庭发表检察监督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认为罪犯杜非一线劳动岗位罪犯(俗称特岗犯)一年内连续获得14个嘉奖,与其岗位的劳动强度严重不符,显失公平公正。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该检察院的监督意见,有效维护了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处执行不当1399人;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和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有关机关对271名罪犯收监执行,对财产刑执行不当提出监督意见914件;监督纠正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3440件;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25人,对蔡甸监狱服刑人员脱逃案2名责任人立案侦查。

  

  罚当其罪是刑法的基本要求,累犯岂能仅判罚金?

  

  去年12月,枣阳市检察院针对薛某盗窃刑满释放不到一年又“重操旧业”,被告人仅被单处罚金5000元一案提出抗诉,经襄阳市中级法院二审,依法以薛某犯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6个月。去年11月,咸宁市通城县检察院依法对邓某某销售假药案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一审被判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咸宁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销售假药达264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以前有销售假药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抗诉累犯盗窃案单处罚金变6个月是全省检察机关保障刑法准确适用的一个缩影。成功抗诉促被告人加罪13年,检察监督使公平正义凸显。刚刚过去的一年,全省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107件,追加逮捕1830人,追加起诉1113人。健全检察环节防冤纠错机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撤案519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3600人、不起诉334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67件,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喻少林故意杀人案,经省法院再审由无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离不开监督。

  

  一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审查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669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87件;监督纠正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1500件,对51件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提出监督意见。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纠正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形1759件。监督纠正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670件。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092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阻碍律师正当执业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411件。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序衔接。

  

  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支持下,拓展“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功能和数据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82件。针对恶意欠薪问题,建议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156件,荆州检察机关连续三年对这一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有力维护了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

  

  服务非公经济,检察精准对接。

  

  去年,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鄂检十条”),随后部署开展了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对非公企业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犯罪1577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公企业“吃拿卡要”等职务犯罪476人;监督纠正对企业内部“蛀虫”有案不立等问题173件。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