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至少每15天维保一次
记者 蔡木子
“7·26”荆州安良百货电梯事故,倒逼电梯安全管理加快立法步伐。昨日,《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在市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这是我市首次针对电梯安全出台规章制度,并争取2年后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截至目前,武汉市登记在册电梯共有72306台,总量居中部城市之首,并仍以每年18%的速度增长。其中,住宅电梯44080台,占大半;按照类型分,垂直电梯65358台、扶梯6402台、自动人行道梯546条。
电梯至少每15天维保一次
《办法》明确,居民住宅和商住楼等共有产权电梯,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使用管理单位应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根据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每50台电梯应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设有电梯的房屋单元应约定1名业主为电梯社会监督员。
此外,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在客流高峰时段,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
电梯使用单位没有履行上述责任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
电梯内广告收入纳入电梯费专户
为落实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或者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比例,单独设电梯维保专户,专款专用;物业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纳入电梯费用专户;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未按时公布的,最高也可罚款5万元。
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所需费用,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根据相关办法申请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办法》还明确,住宅电梯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相关方因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未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时,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请组织代修,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不足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筹集、落实相关费用。
30分钟未救援罚5000元
《办法》专门规定了“维护保养单位责任”——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处以5万元罚款;所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安全部件不能满足设计、使用要求,或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的,处以5000元罚款;接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未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或者救援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况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处以5000元罚款。
《办法》还规定,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要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同时,我市新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在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乘客也有“行为准则”
《办法》还专门列出“乘客的行为准则”,规定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使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不得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不得在电梯内、扶梯(自动人行道)上蹦跳、打闹;不得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等。
此外,为督促开发商充足、合理配置电梯,《办法》还强化了规划、建设部门责任,要求其严格把控建筑物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以及电梯监控用房和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规划审批关、建筑质量关。
据介绍,按照住宅楼电梯数量配置标准,经济级为90-100户/台,常用级为60-90户/台,舒适级为30-60户/台,豪华级小于30户/台。而不少开发商甚至采用低于经济级的标准配置电梯数量。如我市德润大厦,虽有28层,仅配置2台电梯,平均每台电梯服务户数多达220户,超负荷一倍有余。
(编辑: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