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2018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着力推动办案质量全面提升
本网讯(通讯员 刘欢 摄影 聂婉珍)12月10日上午,省检察院2018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培训班开班仪式在省院机关举行,这标志着湖北省检察机关2018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正式启动。省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郑青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开展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出要求。
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案件质量评查是提升办案质量的重要抓手,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优化检察供给的重要途径。要从全省检察工作发展大局出发,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院党组的安排部署上来。
会议要求,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坚持全面深入进行评查,严格执行评查程序,准确把握评查标准。
会议指出,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工作纪律,抓好协调保障,确保于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评查任务。
今年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在规范办案、促进办案质量提升、落实司法责任制上的推动作用,扎实、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今年上半年,在省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下,全省检察机关采取常规抽查、随机抽查和重点评查三种方式,对2013-2017年办结的实体性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共组织评查案件30427件,占5年全省办结实体性案件数的9.2%。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了《2013-2017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和八个业务专题分析报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分析。
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此前主持召开检委会,专题听取并审议有关报告,对评查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要求要高度重视评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要研究治本治根措施,提升办案质量;要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强化评查结果运用。
在充分总结、吸取上半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省检察院制定了《湖北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则(试行)》、《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等次评定标准(试行)》、《湖北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员管理规定(试行)》三个规范性文件,结合湖北实际对高检院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湖北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则(试行)》对案件质量评查进行了整体规范,规定了案件质量评查的目标、原则、对象、内容、组织、程序、结果。《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等次评定标准(试行)》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的结果等次评定环节,既规定了认定优质案件、合格案件、瑕疵案件、不合格案件的通用标准,又结合不同业务类型案件规定了特定业务类型案件的等次认定标准,形成了明确具体的结果等次评定标准,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湖北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员管理规定(试行)》对评查员的资格、选任、职责、履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评查员的定位,树立和增强了评查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权威性。这三个规定互相结合,组成了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规范体系,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基础。
在此基础上,省检察院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开展2018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省院党组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多次召开党组会、检委会讨论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方案》并下发全省。按照该方案,全省检察机关三级联动,对检察官和检察领导干部2018年度办理的案件开展随机抽查,并对判无罪、撤回起诉、捕后撤案等八类重案件进行重点评查。为提升考评结果的权威性,规定所有的评查案件都要经过评查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和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确保评查结果公平公正。评查工作严格实行痕迹管理,固化评查责任,严肃评查纪律。本次评查将于2019年1月15日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