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依法订立 仅凭证言不能确认无效
27.10.2014 18:49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均系利川市汪营镇石庙子村五组村民。2009年林权制度改革时,被告石庙子村委会将本村五组苦草湾处的林地7.5亩发包给被告刘某,双方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随后利川市人民政府给被告刘某颁发了林权证。2013年,因风力发电对植物、农作物的影响,石庙子村五组得到了相应的补偿费。此后,原告袁某以苦草湾处林地7.5亩属自家所有为由,认为被告村委会不应发包给被告刘某,在经有关组织调解无效后,于2014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袁某诉称涉案林地属其家庭所有,但仅提供了几份书面证人证言,而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因此原告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被告刘某与被告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据此,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石庙子村委会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有效。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7.10.2014 18:49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