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受贿案被判4年
13.06.2016 19:10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近日,恩施市巴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巴东县水利水产局原局长杨某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杨某在担任巴东县水利水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胡某、钱某等人(已判刑)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37.00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且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杨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13.06.2016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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