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方便外来人员在宜就业和居住

01.07.2014  16:00

  6月30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宜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的意见》文件精神,全市公安部门有序放宽城镇落户条件,方便在宜外来人员就业和居住,全面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城镇落户受理范围为:在宜昌城区、县市城区购买住房(包括二手房)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直接在购房地申请落户;在宜昌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持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且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或在居住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在各县市和夷陵区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市域内高科技企业、重点企业或纳税大户企业引进的人才,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可在市县城区落户;大专以上毕业生允许在宜先落户后就业;全面放开所有建制乡镇(不含县市和夷陵区政府所在地镇或街办)落户限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在宜昌市城区和各县市、夷陵区城区落户条件的,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在单位公共租赁房屋居住的,由单位专管员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集体户口。在社区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本人持证明材料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集体户口。公安派出所以社区为单位设立集体户口,集体户口由派出所管理或委托社区代管。

  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实行派出所、县市(夷陵区)两级审批的,25个工作日内办结。实行派出所、城区分局、市局三级审批的,35个工作日内办结。(记者龚昌俊、通讯员公宣)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