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汉明18条“以公正审判为中心”考核要素引重视

14.07.2015  19:43

    新华网武汉7月14日电(记者 方政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名法学教授徐汉明近日提出18项“以公正审判为中心”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要素,引发学界重视。

    曾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的徐汉明教授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系统地讨论了依法治国方略,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改革举措对于解决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中侦查、起诉、审判三者之间的“离心化”倾向及“失重”现象,剖析侦查、起诉、审判三者关系提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构想,完善诉讼构造,推动诉讼体系与诉讼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影响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公正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和终极目标,是联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纽带,也是检验审判活动公正与否的唯一标尺。

    他说,“以公正审判为中心”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应当包含如下要素:(1)从事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判的人员必须是适格的、具有一定法律职称等级的有一定司法经历的侦查官、检察官、法官;(2)科学完备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体系;(3)证人强制出庭作证与证人人身保护协调平衡制度;(4)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办案责任制;(5)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6)建立侦查官、检察官、审判官对上司有关司法活动指令的异议权与抗辩权制度;(7)建立侦查机关采取人身与财产等司法强制措施适用全面交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制度;(8)建立检察指令权行使范围、运行程序、撤销纠正等监督制约制度;(9)取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个案作出指令的做法;(10)建立跨地区检察院、法院或者巡回法庭、巡回检察庭制度;(11)建立警官、检察官、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津贴、住房、医疗等工资福利保障制度;(12)建立警官、检察官、法官职业保护、职业荣誉制度;(13)建立警官、检察官、法官职业廉政风险金与职业惩戒、错案责任追究挂钩制度;(14)建立党政干部插手司法个案的登记、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15)建立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件一律不得给予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办案记功奖励的制度;(16)建立上诉审、审判监督审以行政方法指令干预下级审的法院及法官办理案件的登记、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17)完善体现以司法公正、审判公正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使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18)建立法院检察院以省会中心城市财务保障相对均等化的保障制度,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与此同时,建立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程序、职责、范围,把“公正司法、公正审判”考核评价作为衡量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