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月施行 付费搜索界定为广告

01.09.2016  02:32

  9月1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开始施行。《暂行办法》共29条,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行业自律、特殊类别广告规定、广告可识别性、主体义务、程序化购买、禁止性条款、工商部门行政职权及管辖等方面作了规定。8月31日,湖北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

  近年来,随着互联广告业快速发展,2015年全国互联网经营额为传统四大媒体总和的近9成,市场份额不断增大,首次超越了电视,占据首位,湖北省互联网广告呈上升趋势。互联网广告发展的同时,问题也不断涌现,由于互联网广告领域长期存在法律法规缺位、发布形式难辨别、主体难查找、证据难固定、费用难计算等问题,互联网广告监管一直以来是一个难题和死角,监测数据显示,互联网广告的违法率是传统媒体的3倍。

  2015年9月新修订的《广告法》首次针对互联网广告作出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使互联网广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不再游离于法律之外。9月1日起《暂行办法》的实施是对新《广告法》的细化。

  省工商局负责人介绍,在新《广告法》实施一年来,湖北省工商系统在广告主易认定、管辖权明晰的基础上,以医疗、药品、食品、金融、教育、房地产等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为重点方向,在微信公众号、朋友圈、自媒体、网站推广等互联网广告新领域进行突破,全省共办理互联网广告案件122件,罚没金额259.9万元。

   暂行办法》基础情况及亮点解读

   付费搜索首次被界定为广告

  《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界定为广告,并要求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此外,《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也被界定为互联网广告。

   APP和自媒体纳入监管范围

  移动应用(APP)是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的主要入口,也是移动互联网广告的重要载体,《暂行办法》规定利用APP等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的广告是互联网广告。此外,网络红人、网络大V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也属于《广告法》和《暂行办法》调整、规制的范围,同样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保护网民上网权利,保护正当经营网络广告

  为了解决利用互联网广告可能影响用户上网体验的问题,保障网民正常使用网络,《暂行办法》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即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同时,也保护企业正当经营网络广告,《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不得阻碍正当经营的互联网广告传递给受众,明确规定限制他人正当经营的互联网广告的行为违法。

   首次确认程序化购买的广告经营模式

  《暂行办法》首次将程序化购买作为互联网广告的经营模式加以确认和规范,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重申互联网广告活动主体义务

  《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执法依据更明确

  《暂行办法》重申了《广告法》赋予工商部门的执法职权,增加规定了工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同时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资源碎片化的特点,在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原则的基础上,《暂行办法》增加规定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原则,有利于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郭妍捷、喻敏、彭为红、程喆)

   链接: 省工商局发布十起互联网广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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