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男婴在月子中心猝死 家长要求调看监控被拒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王田甜)出生17天的男婴,在月子中心接受专业护理后猝死。月子中心因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被法院判决赔偿57万余元。市中级法院昨日披露,该判决已生效。
在月子中心喂奶粉后出现异常
2015年2月,产妇周某临近分娩,为让自己和孩子得到更专业的护理,周某夫妇与武汉某月子中心签署了一份《母婴休养服务合同》,约定由该护理中心对周某及新生儿提供月子护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妇幼保健专家诊疗、儿科专家常规巡诊以及健康评估、护理等。周某夫妇向月子中心支付了服务费和押金2.6万元。
2015年4月21日,周某在医院产下一名健康男婴,小名颀颀,一周后,母子俩入住月子中心。5月7日20时40分左右,护理人员照例将颀颀从周某身边抱离,到托管室去喂奶粉,不料21时许,护理人员将颀颀抱至周某面前,只见颀颀全身苍白,没有呼吸和动静,知觉全无。
周某赶紧将孩子送至医院抢救,当时被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第二天中午,颀颀突然心律失常,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家长要求调看监控被拒
颀颀身体健康,出生仅17天却突然死亡,周某夫妇认为月子中心难辞其咎,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
2015年6月,周某将月子中心诉至武昌区法院,请求判令该月子中心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5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周某称,自己历经两次流产才有了这个儿子,怀孕期间十分谨慎小心,颀颀刚一出生,周某便委托两家知名医学院为颀颀做过先天性代谢缺陷检测,检测结果未见异常。事发当晚,颀颀在喝过少量母乳后被护理人员抱走喂奶粉,结果遭此横祸。出事后,自己曾要求查看事发时托管室的监控摄像,被中心负责人拒绝。
月子中心辩称,月子中心是一家有资质的合法机构。缺陷检测结果并不代表颀颀没有患其他先天性疾病的可能。按双方合同约定,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中心不承担责任。月子中心按合同提供月子服务,并无过错,且已将收取的服务费和押金全额退还给周某,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监控摄像,月子中心在托管室安装了监控设备,但事发当天,因托管室漏水装修,公司更换了无监控设备的房间作为婴儿托管室,导致不能提供颀颀在托管室内发病时的监控摄像,并非故意隐瞒。
月子中心无法举证“无过错”
经审理,武昌区法院认为,月子中心辩称“颀颀系先天性疾病导致死亡”“护理行为无过错”等,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其辩称将不被支持。
但月子中心坚持不申请对颀颀死亡原因做司法鉴定,也无法提交相应的视频资料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护理工作没有过错。武昌区法院遂判令月子中心对欣欣死亡承担过错责任,限期赔偿周某各项损失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月子中心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该由受害人周某夫妇一方举证月子中心“有过错”,而月子中心无需证明自己“没过错”。请求判令月子中心无责。
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其过错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等,才能实现胜诉目的。但某些情况下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难度很大,所以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加害人举证。
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杨玲法官解释,本案要求月子中心举证“无过错”,是因为当时月子中心工作人员和颀颀单独相处,举证的可能性、可行性更大。本案案发时,颀颀处于托管中,完全脱离了父母的监护,颀颀父母无法知晓托管期间的看护状况,也无法证明月子中心存在何种过错。但他们已提交证据证明颀颀在交付托管前的健康状况,而月子中心既不能提供托管监控录像等证明其“无过错”,也不愿申请对颀颀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只能自吞苦果。
市中级法院驳回月子中心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