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今年7月以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函
01.12.2015 12:22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请各地认真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统计表》(附件1),于12月3日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统计表报送至省局。请各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黑名单”信息报送联络员,并填写《“黑名单”信息统计工作联络员登记表》(附件2)电子版与上述《统计表》一并上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汉文;027-87360668、13797027198、027-87823787(传真)。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附件.doc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30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1.12.2015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