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调研指导武汉法院案例编报工作

25.03.2015  12:58

    新华网湖北频道3月25日电(郭珣、徐丹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及全国人大代表近日在武汉市中院,就法院案例编报工作召开座谈会展开调研指导。武汉中院案例编报工作被评价为"在全国中西部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010年11月最高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符合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例的要求,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成为指导性案例向社会发布,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截止目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已有44个。

  近三年,武汉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案例编报工作,共向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等刊物报送各类案例评析稿件336篇,同期有27件案件先后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年度案例》、《法律适用》、《人民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报》等重要刊物,5起案件分别入选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案件及50件典型案例,2起案例分别入选年度最高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了案例编报工作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效的重要作用。

  据悉,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2014]337号文件,明确将武汉中院审理的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作为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之一予以发布,认为该案对于正确理解学术自治与司法审查范围的关系具有普遍性和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供全国法院系统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由此实现了全省案件在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中"零"的突破。

  在听取武汉两级法院近三年来的指导案例组织工作和今年申报的典型性案例并现场进行分析、点评后,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充分肯定武汉法院的案例编报工作在全国中西部地区处于领先地位,并强调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在全国法院系统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可以解决类案同判、法律适用统一的问题,同时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效率和增进全民法治意识。(完)

(编辑 毛丽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