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晨报】湖北出台“分级诊疗”指导意见

28.10.2014  17:37
  无论大病小病,患者都爱往大医院跑,大医院人满为患,而中小医院、社区医院门可罗雀,造成目前城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率低下,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形成痼疾,群众意见很大,这个状况今后将得到省市政府的强力调控。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关于湖北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了首批12个专科113种常见疾病的分级诊疗指南,对常见疾病在不同级别医院的诊疗与转诊指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与界定。以期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医疗服务模式。   该《指导意见》主要是供全省各地制定当地常见疾病分级诊疗目录时参考。其中包含的12个专科有:心内科、神经内科、肾脏疾病、普外科、骨科、妇科、产科、儿科、常见精神疾病、康复医学科、眼科、皮肤科等。对于其中的113种常见疾病,指导意见分别给出了相应的分级诊疗指导性建议。   比如针对“心律失常”,《指导意见》提出:一级医院接诊到缓慢性心律失常病人,应仔细评估病情,如果心动过缓危及病人生命,应先行临时起搏植入,如无临时起搏植入条件,应尽快转诊到有条件实施临时起搏治疗的二级医疗机构……二级医院对于有指征进行射频消融或器械植入的病人应择期转诊到有资质开展射频消融或器械植入的三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对于医疗机构治疗稳定的缓慢和快速心律失常病人,可以转诊到社区及一、二级医疗机构进行恢复和后续治疗。   《指导意见》提出了规范的转诊程序。参保患者应在统筹区内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需要转诊的疾病,由首诊医师填写《湖北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书上转单》,医疗机构的医保或新农合办公室审批盖章后,患者持上转单至上级医院就诊。在二级医院需要转诊的疾病,由主诊医师填写《双向转诊书上转单》,经医疗机构医保或新农合办公室审批盖章后转往三级医院。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应逐步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各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政策,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   各地人社部门应合理确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并适当拉大各级别医疗机构的差距,对于康复期下转参保患者免除接收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费用。严格控制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逐步拉开各等级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差距,原则上职工医保应达到10%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应达到15%左右。 (来源:《武汉晨报》2014年10月28日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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