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将立法明确见义勇为英雄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26.02.2015  11:54

(长江日报 记者蔡木子)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拟扩大见义勇为的适用范围,将现行《条例》强调见义勇为是“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修改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还将首次明确“见义勇为英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的待遇等。

据悉,我市较早启动了见义勇为立法工作,1998年就已出台相关条例,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不少新问题。如,对见义勇为行为界定不够准确,确认程序不够明晰。当事人主动申报少,见义勇为的新闻媒体报道成了主要信息来源。

条例》拟明确,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一般不超过2年;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日内报送同级综治机构,综治机构应在30日内作出拟确定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60日。我市将对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四种荣誉称号。

条例》拟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如,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依法优先办理证照,依法减免有关费用;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优先配租、配售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相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见义勇为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益人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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