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时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发言不切实际
笔者认为,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发言没有法律依据,不切合实际,不应作出强制性规定。
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发言没有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引导示范作用,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议事规则的重要参考依据。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与否是自愿的,是依法履职一项权利,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发言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不管是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还是分组会议上发言,都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并且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发言的时间也有限制。因此,有些地方要求全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发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应随意做出强制性规定。
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发言不符合实际。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全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权的庄严场合,如果要求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必须一一发言,可能会使一些专业知识不强的组成人员说一些套话空话,泛泛而谈,无的放矢,给人留下走过场的印象,甚至有可能影响会议的会期,不符合精简会议的要求。因此,针对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申请,甄别选择一些专业性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紧紧围绕会议议题,言简意赅,直奔主题,这样做出的发言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当然,为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积极性,提升履职质量,将组成人员的发言情况作为评价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可行的。(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闫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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