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动“多证合一”
27.07.2017 14:14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7月26日,我省召开实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副省长童道驰出席会议并讲话,部署安排我省全面启动“多证合一”登记改革。
整合27项事项,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 从8月1日起,全省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按照能合尽合、加快推进的工作思路,将现行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一般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状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最大限度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湖北省“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多证合一”改革共整合了27项证照,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新增了22项登记、备案事项,分别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签证企业备案,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企业公积金缴存登记,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备案,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从事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业务的经营者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其中外省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变更备案先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再推广全省。
实行“一站式”办理,企业少跑路 “多证合一”改革适用于全省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据省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办理沿用“五证合一”工作机制,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经工商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实时将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对外公示,并及时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从8月1日起,新申请设立的企业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6月1日前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换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根据“多证合一”部门需要,提供存续企业基本信息。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原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管理方式,继续按“五证合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整合事项的相关证照不予收缴。
已领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需要另行向相关部门办理《湖北省“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中所列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对能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和应由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材料,实现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共享使用”。
省工商局特别提醒: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务必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换照手续;从2018年1月1日起,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多证合一”改革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数据多跑路 按照国务院关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信息化工作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我省采用通过“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在省级层面进行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和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同级层面进行部门信息共享交换两种方式,由“多证合一”各省级相关部门根据自身管理体制和信息化水平,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共享交换方式。对选用“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在省级层面进行共享交换的,由省工商局负责将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省级“多证合一”相关部门自行从共享交换平台上认领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并在本系统内进行清分和使用;对选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同级层面进行共享交换的,由省、市(州)、县(市、区)工商局负责将本行政区划内办理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时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多证合一”相关部门,供同级“多证合一”部门自行认领和共享使用。
“多证合一”各相关部门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认领接收信息共享平台上涉及本部门登记、备案事项的企业登记信息,做好共享数据的导入工作,实现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对相关部门需要的涉及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产生的信息数据(如银行账户、企业技术人员、经营规模、产值营业额等),由各相关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工作中自行向企业补充采集。
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涉及整合事项的相关登记证和备案事项不再办理,企业直接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事务。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要予以认可;对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已整合事项的相关证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减少制度性成本 据省工商局介绍,“多证合一”改革对市场主体益处多多。便利市场准入。“多证合一”改革改变了过去市场主体需要多头跑路,重复提交多套资料的传统办照、办证模式。今后只需填写一份表格、提交一套资料、向工商一个部门提出申请,工商部门3日内发照,发照之日就一并办理了列入整合的27项登记、备案事项,不再需要向相关部门另行提交登记、备案材料。这大大减少了企业办证数量,降低了投资创业成本,让投资者省心省事省力省钱,是对鼓励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有利于协同监管。“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使用,打破了传统的“信息孤岛”,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全面掌握主管行业内的企业信息,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相关部门产生的监管信息也可以通过共享平台传输给各部门信息共享,有利于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多证合一”改革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在政府部门间共享交换,提高了市场主体身份识别的统一性、兼容性与唯一性。有助于增强交易透明度,加大失信成本,提高诚信收益,降低违约概率,夯实诚信体系建设基础,为实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碰壁”提供了基础支撑。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27.07.2017 14:14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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