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六设区市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31.07.2015  09:54
        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上述6个设区的市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今年6月,自治区党委转发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申报和确定程序、基本条件和时间安排。根据该意见,有关设区市积极开展筹备工作,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确定其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申请。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审议认为,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6市在立法能力建设、立法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具备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基本条件,有较为迫切的立法需求。会议决定,6市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届时,广西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将由南宁市1个增加到7个。

  依照立法法规定,这一决定明确6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6市已结合当地实际围绕这三个方面选定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规划。比如,梧州市拟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进行立法,玉林市拟对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立法;柳州市拟对柳江生态环境保护、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钦州市拟对坭兴陶土保护进行立法;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桂林市拟对古村落古民居保护进行立法,北海市拟对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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