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 保险公司免予赔偿财产损失
29.05.2014 03:03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诉讼焦点】
本案的诉讼焦点是:原告廖某究竟是有证驾驶还是无证驾驶,据此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第一种诉讼观点认为:事故车辆属运输拖拉机,亦可称低速货车,原告持有拖拉机驾驶证,属于有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履赔。
第二种诉讼观点认为:原告所持有的驾驶证,为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G证,是拖拉机驾驶证,而本案肇事机动车不是拖拉机,而是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为C3,根据交通法规应属于无证驾驶,对于无证驾驶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按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肇事车辆属自卸低速货车,依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应使用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C3驾照,而原告所持有的G驾照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发,其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参照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对于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仅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保险人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已当场死亡,亦无需保险人垫付抢救费用。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9.05.2014 03:03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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