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 保险公司免予赔偿财产损失

29.05.2014  03:03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唐业继    王力    编审:李国清)原告廖某驾驶自卸货车在公路行驶,当超越与其同向行驶骑二轮摩托车的许某时,因未保持适当的超车距离,而将许某的摩托车挂倒,致使摩托车后座乘员田某摔倒在地,因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查,原告廖某持有拖拉机驾驶证,准驾车型为G,而其所驾驶的自卸货车准驾车型为C3,该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廖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后共向死者亲属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原告因向某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诉讼焦点】

        本案的诉讼焦点是:原告廖某究竟是有证驾驶还是无证驾驶,据此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第一种诉讼观点认为:事故车辆属运输拖拉机,亦可称低速货车,原告持有拖拉机驾驶证,属于有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履赔。

        第二种诉讼观点认为:原告所持有的驾驶证,为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G证,是拖拉机驾驶证,而本案肇事机动车不是拖拉机,而是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为C3,根据交通法规应属于无证驾驶,对于无证驾驶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按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肇事车辆属自卸低速货车,依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应使用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C3驾照,而原告所持有的G驾照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发,其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参照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对于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仅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保险人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已当场死亡,亦无需保险人垫付抢救费用。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