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游局(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11号)要求,现就湖北省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
允许本省设立社在湖北省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不受数量限制。
允许外省设立社在我省设立分社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不受数量限制。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工商登记
设立社在湖北省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的,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
本省设立社在湖北省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的,设立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设立社营业执照副本、设立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服务网点营业执照、服务网点经理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旅行社在我省设立分社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的,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设立社营业执照副本、设立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分社的营业执照、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我委确定的样式规格(见附件1),着手设计、印制《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由受理备案的旅游主管部门发放。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编号为设立社许可证号码后加一格横线和设立城市名称拼音字母代码,再加一格横线和服务网点所在县(市)区名称拼音字母代码,再加一格横线和“FWWD”及四位数序号组成(如咸宁市嘉鱼县设立的第1号服务网点的备案登记证明编号是:设立社许可证号-XL-JY-FWWD0001)。
服务网点备案登记的所有信息由受理备案登记的旅游主管部门在发放备案证明前到湖北旅游行业管理平台(http://119.97.197.34/hbtj/main.action)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四、税务管理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三证合一”的要求,服务网点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本省具有法人资格的设立社在省域范围内设立的服务网点,按照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由设立社及二级服务网点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省设立社的非法人分社,如果属于设立社的二级机构,其下属的服务网点企业所得税,统一由非法人分社按照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就地缴纳。
五、变更或撤销
服务网点发生名称、地址或服务范围等变更的,应携带设立社的变更说明等资料,到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后,3个工作日内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网点撤销的,须先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旅行社应当将其工商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证明及时交备案发证机关销毁,旅游备案机关应及时在湖北旅游行业管理平台(http://119.97.197.34/hbtj/main.action)上注销备案。
六、服务监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旅行社增强风险管控意识,审慎确定服务网点设立的数量和规模;督促设立社切实加强对服务网点的管理和人员培训,依法承担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要加强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对服务网点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完善服务监管手段,提升服务监管水平,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协同设立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七、工作要求
各地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主动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增强服务意识。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服务网点的备案工作,不得增设或变相增设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政策障碍。各市(州)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针对县(市)区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不依法依规开展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精神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服务网点的设立登记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三证合一”的要求,立足优化服务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税效率。
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规格
2.湖北省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申请表
3.湖北省旅行社服务网点经理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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