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旅行社责任保险清理核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游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统一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旅行社责任保险清理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旅行社、分社。
二、清理核查时间
2015年6月15日—7月31日。
三、清理核查方式
(一)旅行社及分社质量保证金清理核查。各地对所属旅行社及分社的质量保证金进行清理核查,应检查以下资料:
1.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2.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存单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要求提交原件(查验)及复印件(留存)。其中保证金存单上应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担保函的担保期限不低于一年。
各地应按照《旅行社条例》核查与旅行社经营范围、分公司数量相符的保证金额度,余额不足的应限时补足存款,对违反规定的按《旅行社条例》第48条处罚。外地旅行社在本地设立的分公司,应提交总公司增存质保金的证明材料,数额应与该分公司经营范围相符。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清理核查。
1.参加全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投保情况,由各地旅游局在系统中查询,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予以配合。
2.自主投保的旅行社,各地应核查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的合同(交费单据)、保单,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对未投保、未及时续保或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达标的旅行社,依据《旅行社第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各地要认真清理,对所属旅行社逐一核查,对发现的问题,通过事先告知、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手段,依法进行处理。省旅游局将对各地清理核查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加强配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服务监管力度,各地要与银行、保险等合作单位密切联系,严格协议,规范流程,确保质保金管理到位,责任险投保不断档。涉及到跨市的分社缴纳质保金问题,各市州要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密切合作。
(三)强化宣传。各地要广泛宣传发动,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各地要对清理检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于8月1日前将情况上报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肖良成,电话:027-87124743,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1.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情况统计表
2.2015年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许可证号 | 旅行社名称 | 旅行社情况 | 旅行社缴存情况 | 备注 | |||||
普通社 | 出境社 | 缴存银行 | 应缴存 | 实际缴存 | 欠缴 | 合计(万元)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 ||||||||||
2015年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经营许可证号 | 旅行社名称 | 责任险购买情况 | 备注 | |||
统保项目 | 自主投保(保险公司) | 额度(万元) | 最低额度 | ||||
合计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