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局(委):
根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全省各地推进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是旅游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检验各地旅游市场秩序状况和执法队伍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打击旅游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建立本辖区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和异常对象名录库
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和异常对象名录库是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进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动态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一)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
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建设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汇总名录库即为全省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
1、旅游市场主体类别
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的类别主要是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导游和领队人员(导游按户籍所在地录入登记、备案;领队按所在出境旅行社进行登记)。
2、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录入内容
(1)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录入内容主要是:旅游企业基本信息、前三个年度旅游活动组织接待情况以及接受检查、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
(2)导游人员录入内容主要是:姓名、性别、取得导游证时间、从业时间、所在旅行社(未与旅行社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社会兼职导游录入)、主要带团服务记录、奖惩等情况。
(3)领队人员录入内容主要是:姓名、性别、所在旅行社、从业时间、主要带团记录、工作业绩、奖惩等情况。
3、完成时间
此项工作要求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12月31日前将建好的名录库发送到省旅游局监管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在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的基础上,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库,录入旅游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事由、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实施动态管理。
异常对象主要是三种类别:一是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企业;二是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企业;三是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
该项工作要求于2016年2月底前完成。2016年3月10日前将建好的异常对象名录库发送到省旅游局监管处。邮箱同上。
三、认真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规定。
(二)随机抽查的对象和内容
1、旅行社:一是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三是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是是否依法经营,有无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是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六是是否与导游等长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2、导游和领队:一是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是服务行为是否合法、规范;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3、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一是设施和服务是否低于相应的标准;二是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企业是否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三)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可按定向和不定向、自查和直接检查两种抽查方式进行。
1.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相结合
定向抽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地理区域、诚信或违法记录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旅游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投诉举报多、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旅游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库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的旅游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不定向抽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旅游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两种方式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检查执法效能。
2.自查和直接检查相结合
对随机抽查对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要求其先行自查,再组织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
对自查后如实报告旅游违法违规行为、主动配合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检查、且主动改正的旅游企业,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重点检查中发现旅游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故意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格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实力较强的旅游企业及税收贡献率较大的旅游企业,采取定向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15%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不定向抽查为辅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20%。
对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0%。
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等按标准评定的其他旅游企业,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0%。不足1个的按1个确定。
对列入旅游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旅游企业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五)随机选派旅游执法人员
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辖区旅游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就职部门、职务、编码、手机号等信息。该项工作要求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报送省旅游局监管处。邮箱同上。
实施随机抽查工作的旅游执法检查人员,应通过摇号方式从旅游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每次抽查检查人员数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六)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发布平台和旅游企业诚信经营档案
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全国、全省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整治和随机抽查工作的开展,借助本地旅游网站、省旅游局网站和中国旅游诚信网,及时发布“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和运用抽查及处理结果;建立旅游企业诚信经营档案,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联合检查及从严监管等措施,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强抽查威慑力,加大旅游企业违法代价,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同时,对抽查中发现的旅游市场秩序监管薄弱环节,及时研究解决对策,强化工作成果增值运用。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抽查工作计划
按照本通知要求,统筹考虑区域旅游质监执法人员配备数量、旅游违法违规案件类型与数量、旅游企业分布结构等实际情况和相关因素,科学制定年度或阶段性的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定向、不定向抽查的比例,保持各类型旅游企业相对均衡。
(二)加强系统内、部门间的联动
对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布置、安排、督办的随机抽查事项,下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密跟踪,并做好相关督促、指导跟踪,防止敷衍塞责和消极懈怠;
下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布置、安排、督办的随机抽查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
随机抽查事项涉及其他市、州的,相关市、州、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主办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不得推诿、抵制和包庇、袒护;
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商务、质监、食药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和联合执法。
(三)依法推进,严格落实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分阶段、分批次地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省旅游局将根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随机检查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和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协调相关部门,细化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向检查,查处突出问题,确保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增强执法能力,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同时,要在工作开展的前期和各阶段,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渠道,传播声音,展示工作,让社会公众和被抽查对象了解、参与、支持随机抽查工作,为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