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上户口,任何地方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规定》出台后,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昨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要求,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如为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可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如为超过3周岁的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
以往,在包括我省在内的许多地方,弃儿、超生儿家庭面临孩子上户难、入学难两大难题;一些地方管理部门为完成计生任务,人为设限、设卡,把家长缴纳社会抚养费、进行长期避孕手术等作为孩子上户、入学的前置条件,导致孩子上户、入学困难重重。
而此次《规定》明确,将建立严格的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于基层单位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公安派出所一律降为五级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予以全省通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岗位,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公安厅作书面检查。
同时,《规定》亦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逐一问责;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户口登记,责成当事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投诉举报电话:省公安厅(027—67122636);省卫生计生委(027—87824784)
(来源:《湖北日报》2015年3月3日第二版)
【湖北日报】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上户口 -
武汉17:36 03.03.2015 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