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湖北省定价目录》公布

21.07.2015  10:40

  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新版《湖北省定价目录》已经对外公布,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定价目录修订遵循了“三个最大”原则,即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定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程度实现公开透明,对政府定价权力实行清单式管理;最大力度改革定价规则,增强政府定价弹性。通过这次定价目录修订,我省共削减政府定价项目53项(种),其中放开47项(种)、取消6项;向市县两级下放定价权14项(种),向行业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移交定价权2项;承接中央定价权4项。

  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定价项目减至43项,减少比例超过55%。其中,省级定价项目减为18项,占42%;市、县两级定价项目增至25项,占58%。

  具体来说,放开的项目包括铁路延伸服务价格、邮政延伸服务价格、烟叶收购价格、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民办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等,由市场自主定价。其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暂按现行规定管理,下一步也将放开。取消了包括城镇医保结算服务收费、征地服务收费等在内的6项服务收费。管道天然气价格、污水处理价格、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标准等14项价格,下放至市、县两级政府。

  此次取消政府定价的项目,都是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领域,不会因为政策调整引发市场价格的大起大落。目录中保留的项目,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三大类别。新版定价目录执行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将密切关注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充分利用12358价格举报平台,重点对民生领域价格欺诈、歧视、强制服务并收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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