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发(2014)6号】省农业厅 省气象局关于推进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直通式气象服务的通知

30.05.2014  03:38

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气象局,省农业厅、省气象局有关处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通式气象服务的通知》(农办农〔2014〕1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握面向服务重点领域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村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农业部、中国气象局已全面启动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工作。各级农业和气象部门要按照农办农〔2014〕12号文件要求,把直通式气象服务作为建设农业强省,推进农业现代化,深化农村改革,创建标准化现代农业气象服务县(市、区)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服务重点包括如下领域:
  
  (一)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共同做好重大农业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预警和各类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工作。建立农情、灾情、墒情的联合调查制度和农业气象灾害预报的联合会商制度,组织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气象灾害鉴定和预警服务。开展关键农事季节农用天气预报,加强低温、干旱、连阴雨、渍涝等农业灾害的监测、预警与影响评估;加强粮食作物的苗情、发育期及作物长势监测预报服务。健全完善管理、业务和作业服务能力强的人工影响天气为农服务专业化队伍,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保障粮食安全的作业指挥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提高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能力。组织开展农业气候资源普查评估,开展精细化的动态农业气候区划,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开发、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优良品种引进提供科技支撑。逐步建立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加强农村气象信息发布与服务,促进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切实解决农村气象信息传输“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提高现代农业气象科技支撑能力。科学运用农业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农业气象情报和农业气象适用技术,切实加强专项气象服务,创新气象服务载体,建立气象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服务的“联系卡”制度,推动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二、分类分重点推进直通式气象服务工作
  
  根据农业部、中国气象局部属安排,结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以规模化农业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及农机、植保、渔业等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分类分重点推进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直通式气象服务。2014年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确定45个重点县(市、区)(附件1)开展直通式气象服务工作,后续将逐步扩大范围。各市、州农业、气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开展直通式气象服务工作重点县市、乡镇,及时提供农业气象信息服务,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安排生产,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提升生产经营效益,确保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
  
  三、细化任务分工和服务内容
  
  直通式气象服务提供主体为各地县级气象部门,县级农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服务对象及其规模标准,配合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各级农业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直通式气象服务工作。
  
  (一)确定服务对象、内容及方式。县级农业部门与气象部门要联合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需求调查,共同制定周年服务方案,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等。县级气象部门要将直通式服务对象纳入气象服务用户数据库,建立专门的、点对点的产品提供和信息传送渠道,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电话、渔船安全监控系统及专用信息终端等方式,及时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气象监测、农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以及农用天气预报等信息。各级农业部门要在“12316”三农综合信息平台增设“直通式气象服务”内容,通过“12316” 热线电话、信息网站、手机短信开展气象服务。
  
  (二)提升直通式服务质量。县级农业部门与气象部门要联合开展农田调查、农业气象会商,共同制作和发布气象为农服务产品,切实提高直通式服务产品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针对本地农业气候资源和农业气象灾害状况,共同研发防灾减灾适用技术,并加强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推广应用。联合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升其利用气象服务信息组织生产经营和防灾减灾的能力。
  
  (三)开展直通式服务效益评估。要充分依托乡镇农技推广、植保、土肥、种子、农机、畜牧兽医、水产管理机构、基层气象信息服务等基层队伍和力量,加强与新型经营主体的沟通和联系,加强服务效益评估与反馈,及时总结完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益。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45个重点县(市、区)农业部门和气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对口联系单位和联系人,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组织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并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切实把直通式气象服务落到实处。
  
  (二)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与气象部门对接,农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直通式服务对象,4月底前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通式气象服务对象汇总表》(EXCEL格式,附件2),将服务对象姓名、联系方式、生产经营领域、生产规模、气象信息需求等用户基本信息提供给当地气象部门,并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及时进行更新。气象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和农时安排,及时开展直通式气象服务工作。
  
  (三)及时上报材料。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将本省(区、市)具体合作开展情况(含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及本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通式气象服务对象汇总表》(EXCEL格式,附件2)以正式文件,于2014年6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农业厅办公室和湖北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
  
  省农业厅办公室联系人:刘艳
  
  电话(传真):027-8774012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湖北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联系人:王艳
  
  电话:027- 67847865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1、湖北省推进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直通式气象服务重点县(市、区)名单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通式气象服务对象汇总表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气象局
  
  2014年4月21日
  
  
  
  附件1
  
  湖北省推进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
  
  直通式气象服务重点县(市、区)名单
  
  (45个)
  
  江夏区、黄陂区、东西湖区、大冶市、襄州区、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荆州区、洪湖市、监利县、松滋市、夷陵区、当阳市、兴山县、秭归县、房县、竹溪县、郧西县、大悟县、安陆市、云梦县、应城市、沙洋县、京山县、钟祥市、鄂州市、罗田县、浠水县、麻城市、黄梅县、蕲春县、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广水市、利川县、巴东县、来凤县、宣恩县、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神农架林区。


附件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通式气象服务对象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单位名称或家庭住址

职务职称

手机号码

所在县(市、区)

主体类别

经营范围

基地规模(亩)

气象信息需求

 

 

 

 

 

 

 

 

 

 

 

 

 

 

 

 

 

 

 

 

说明:主体类别从专业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四项中选择一项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