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让反腐从“治标”转向“治本”

21.10.2014  18:48

关注“十八届四中全会”系列评论之三

裴广川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为中国法治建设指出了明确方向。依法治国,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或将在依法反腐上取得新进展,成为反腐从“治标”转向“治本”的重要节点。

反腐能够遏制公务员违法犯罪,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是避免腐败滋生的“规范动作”。十八大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高频度、高强度的反腐措施,赢得了社会的高度认可,但如果没有配套的制度建设,反腐就有可能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因此,反腐必须与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并举,共其始终。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法治建设与廉政建设始终可以保持相辅相成的统一关系。毫无疑问,法治建设与廉政建设是相一致的,但二者又是存在本质差别的。法律明确反对腐败,这一点从未改变;但廉与不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选择,受个人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的影响,现实中,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自觉地为政清廉,并不能在短期内实现。道德层面的要求只有在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约束下,才有不断完善提升的空间。那么,我们就必须依靠法治,创造条件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为政不廉,不敢为政不廉。有了实现廉政的法治环境,廉政建设才能事半功倍,顺利前进,才能实现反腐的根本目的。

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守法是法治国家的底线,法治的本体是廉洁的政府结构和廉洁负责高效进取的施政风范。打造这项系统工程,就必须明确廉政建设不是一项孤立的道德建设活动,而是要用法律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让他们时刻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打造这项系统工程,就必须明确反腐与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并行不悖,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一刻也不能放松。一方面,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为反腐提供有力支撑,任何触犯法律、破坏法治的行为都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反腐为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发挥促进作用,而且有腐必反、非法必究,也是从严治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本质要求。

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是建设廉政法治环境的重要环节。要从根本上杜绝腐败,就要不断强化监督腐败的法律体系建设,使为政不廉的行为没有生存的土壤,或者一开始就被扼杀。只有防微杜渐,才能避免腐败给党和国家带来严重的危害。让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不断推进人民民主,就会织起监督腐败的“大网”,形成强大合力。党的工作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更是为了服务群众、维护群众的利益。依法有序地开展监督、畅通监督渠道,让腐败行为及时地、无可逃避地受到追究,努力创造条件使为政不廉的行为无处施展,无人买账。

依法治国,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其根本性任务是健全打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马克思曾经有过精辟的论述:“立法者要肩负起责无旁贷的义务一一不把那种由环境造成的过错变成犯罪。他应该以最伟大的人道精神把这一切当作社会混乱来纠正,如果把这些错当作社会的犯罪行为来惩罚,那就是最大的不公平”。健全打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不仅要让“想拿”的人“不敢拿”,也要让“不想拿但不敢不拿”的人“敢不拿”。只有法律能够保障下级公务员在权力面前敢于不低头,广大的下级公务员才会成为一根根钢筋,组成领导干部的“权力之笼”。由此,廉政的法治环境才能得以实现。

治标不如治本,人治还需法治。在法治环境下,歪风邪气必将“无处安身”,腐败只有“死路一条”。只有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才能将反腐推进到“治本”的新阶段,将廉政建设推向新高度,最终形成依法治国的良性循环。(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系列之二: 依法治国如何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定海神针”

法治对改革具有规范作用。这种规范作用首先表现为正当程序对改革的规范作用。正当程序思维在法律思维中是一种技术性的思维,是为实现法治目标服务的,具有工具理性和附属性的特征,相对于实体而言,随着对程序价值的认识逐渐深化,其本身就存在不依赖实体而存在的独立价值。独立价值有三:一是能够限制改革决策的恣意;二是调动参加者的积极性,促使其作出理性的选择;三是迫使决策机关保持立场的一贯性。为使程序不至于流于形式,需要程序的内容不是机械决定的,程序的参与者具有一定代表性,程序的操作由专业人士进行,程序的决定具有权威性,同时还需注意程序的实质性价值。

        系列之一:四中全会为何专题讨论“依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以党代政”,也不同于北欧国家推行的“民主社会主义”,它坚持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原则,并且将“秩序优先”、“制度保障”、“法律指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因此,从“法治社会主义”的意义上来看,即将举行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注入新的活力,使得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孜孜以求的社会主义事业焕发生机。这一“决定”的通过,必将全面推动社会主义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精神的润育下更加适应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实际,也会从理论上高举起“法治社会主义”大旗,引领人类社会制度文明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