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新修自治条例为人才队伍建设保驾护航

04.12.2014  11:04

   中新网湖北新闻12月4日电 (谢先林)新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已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予以颁布,并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条例》将“人才队伍建设”单设一章,专门就人才招录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以及有关待遇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

  关于人才引进,《条例》规定:“对于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工作五年以上的引进干部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照顾”;“ 设立人才发展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结合实际发放民族津贴”。

  对于本地本民族人才,《条例》规定:“自治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编制内自然减员的增人指标。自治县党政机关在设定公务员招录职位时,可将一定比例职位定向招录自治县内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机关事业单位在岗位空缺需要补充、招录工作人员时,由自治县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招聘考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优先招录自治县内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目前,自治县人民政府正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