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准则》 系全国首创

16.03.2016  11:17

  湖北省地方标准《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准则》今日实施。该准则填补了我省在汽车销售服务领域的标准空白,系全国首创。

  随着购车热的持续升温,涉及汽车质量、合同和售后服务的投诉不断。2015年,全省消委(协)组织共受理汽车及相关类投诉2519件,占交通工具投诉量85.9%。其中,涉及质量问题投诉占47.4%,涉及合同问题投诉15.8%,涉及售后服务投诉占13.6%。“目前,4S店的汽车买卖合同都由店家自拟,全国涉及汽车买卖服务方面的标准稀缺。”省消委副秘书长蔡浩说,湖北省是全国汽车产销大省,通过标准的实施可规范新乘用车合同行为,减少新乘用车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由此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推动新乘用车销售企业重视合同信用力度。

  该准则由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省消委、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起草制定。《准则》针对交付、费用结算、三包条款、违约条款、争议处理等内容做了规范性要求。

  以三包条款为例,《准则》规定三包条款中应明确新乘用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违约条款的设置应列示对合同签订方违约的认定、赔付及补救措施等内容。说明违约认定包括:违约行为定义、违约认定方法、责任划分等。赔付包括:赔偿费用划分、支付方式等。补救措施可约定合同签订方应采取的补救措施、解决办法等。

  乘用车俗称轿车,包括旅行车、多用途车、短头车、越野车等。但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专用乘用车未纳入本地方标准适用范围。

  蔡浩表示,在推广应用上,可采用试点带动的模式,先选在4S店销售公司进行,再对主机厂分阶段分批次实施精准推广,最终确保全覆盖。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