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考评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
按照文化部印发的《2014年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文化厅制定了《2014年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考评细则》,现予印发。
《2014年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考评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共包括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日常检查、重大案件管理、执法案卷、专项整治、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行政执法廉政建设等13个测评项目,53项测评内容。其中,Ⅰ-1、Ⅰ-5、Ⅰ-6、Ⅰ-8、Ⅰ-9、Ⅰ-11、Ⅰ-12、Ⅰ-13八个项目,将由省文化厅根据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办公等应用系统采集数据及明查暗访情况直接评分;Ⅰ-2、Ⅰ-3、Ⅰ-4、Ⅰ-7、Ⅰ-10五个项目,由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先行自我测评,由省文化厅进行复核。考评成绩将按照一定分值计入省综治委对各市(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成绩。
请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高度重视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考评工作,对照《考评细则》规定的测评项目、内容,按时报送当地半年和全年举报分析情况、全年审批和执法案卷目录(含县市)等相关材料,将考评贯穿全年的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工作,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县(市)文化市场工作的监督指导,深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半年文化市场举报分析报送时间为7月30日;全年文化市场举报分析报送时间为12月15日;全年审批和执法案卷目录(含县市)报送时间为11月15日;各市(州)自我测评成绩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时间为12月15日,无相关证明材料的,该项工作将按照零分计算。
联系人:王晓光
联系电话: 027—68892332 1533715533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
2014年7月15日
2014年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考评细则
项目 | 内容 | 依据 | 分值(分) | 标准 | 自评分 |
Ⅰ-1 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 (14分) | 文化市场行政审批机构设立规范 | 以对各地的行政审批检查为依据 | 2 | 行政审批有专门部门的得1分,有专人负责的得1分,没有的得0分 | |
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 2 | 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的法规依据、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程序、审批结果以及申报材料、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等内容的得2分,有1项未公开的得0分 | |||
建立行政审批制度 | 2 | 建立“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制度的得2分,未建立的得0分 | |||
依法审批,未发生违规审批问题 | 2 | 未发现违规审批的得2分,发现的得0分 | |||
行政审批文书规范 | 2 | 文书规范的得2分,不规范的得0分 | |||
行政审批档案管理规范 | 2 | 案卷管理规范的得2分,不规范的得0分 | |||
行政审批行为监督规范 | 2 | 按要求公开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的得2分,有1项未公开的得0分 | |||
Ⅰ-2 推行文化市场“十星级”管理(2分) | 印发“十星级”文化经营单位评选的通知 | 以文件为依据 | 1 | 印发通知的得1分,未印发的得0分 | |
评选一批“十星级”文化经营单位 | 1 | 有评选结果文件的得1分,没有的得0分 | |||
Ⅰ-3 文管办工作情况 (2分) | 每年至少召开1次以上文管领导小组或文管办会议 | 以会议纪要、简报、正式文件等相关书面材料为依据 | 1 | 召开1次的得1分,未召开的得0分 | |
以文管办名义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文化市场检查活动 | 1 | 开展活动的得1分,未开展的得0分 | |||
Ⅰ-4 培训工作 (5分) | 上报市(州)2014年度培训计划 | 以培训活动工作方案、宣传报道及培训、考试等记录为依据 | 1 | 上报培训计划的得1分,未上报的得0分 | |
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上报市(州)2014年度培训总结 | 1 |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初培训计划的得1分,未完成的得0分 | |||
各市(州)开展对县(市、区)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有相应培训记录 | 3 | 开展集中培训2次的得3分,开展1次的得1.5分,未开展的得0分 | |||
Ⅰ-5 日常检查情况 (4分) | 对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年平均检查次数不低于12次 | 以检查家次/经营单位总数为依据 | 2 | 12次及12次以上得2分;6次至11次得1分;6次以下得0分 | |
市(州)对县(市、区)的文化市场抽查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 | 以文件、简报为依据 | 2 | 有抽查记录的得2分,没有的得0分 | ||
Ⅰ-6 举报情况 (5分) | 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运行规范 | 以抽查情况为依据 | 1 | 电话畅通的得1分,不畅通的得0分 | |
省级文化部门下达督办通知书情况 | ———— | 1 | 未收到督办通知书或经核查举报内容不属实的得1分,收到5份以内的得0.5分,收到5份以上的得0分 | ||
对省级文化部门下达的督办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并办结 | 1 | 没下达督办通知书或收到后按时回复的得1分,收到督办通知未按时回复的得0.5分,超过2件次以上未按时回复或1件次未回复的得0分 | |||
按照《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要求上报全年、半年举报办理情况分析 | 查看报告 | 2 | 两次全部按时上报的得2分,按时上报1次的得1分,未按时上报的得0分 | ||
Ⅰ-7 案件管理情况 (2分) | 对查处的涉及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示,并于每月3日之前将本地区上月的《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汇总表》报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备案 | 查看公示及上报情况 | 2 | 按要求公示并上报的得2分,有1次未按要求公示并上报的得1分,有2次以上未按要求公示并上报的得0分 | |
Ⅰ-8 执法案卷情况 (15分) | 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规范 | 抽查10个综合 执法案卷 | 3 | 抽查10个案卷(其中县市案卷不少于3个),合格率达90%以上的得3分,80%以上的得2分,60%以上的得1分,60%以下的得0分 | |
执法主体合法 | 2 | 合格率达90%以上的得2分,80%以上的得1分,80%以下的得0分 | |||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检查程序合法 | 2 | 同上 | |||
立案、调查、处罚、结案等案件办理程序合法 | 2 | 同上 | |||
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 | 2 | 同上 | |||
未发生行政复议,或发生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为维持原行政行为合法的 | 1 | 未发生或虽发生但维持原决定的得1分,未维持原决定的得0分 | |||
未发生行政诉讼,或发生行政诉讼但诉讼结果为维持原行政行为合法的 | 1 | 同上 | |||
Ⅰ-8 执法案卷情况 (15分) | 办案数量(含县市)不少于在编人员数量(含县市)的2倍 | 各地上报执法案卷目录,案卷数量与人员数量之比 | 2 | 达到2倍及以上的得2分,达到1倍的得1分,1倍以下的得0分 | |
Ⅰ-9 市场经营秩序情况 (27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 以暗访抽查文化市 场经营情况为依据 | 2 | 暗访抽查未发现问题的得2分,50%以上(含50%)的场所未发现问题的得1分,50%以上场所发现问题的得0分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范 | 5 | 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得1分,未悬挂得0分; 实行实名登记得1分,未实行得0分; 证照悬挂齐全得1分,未悬挂得0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软件客户端安装率在85%以上的得1分,85%以下的得0分。客户端在线率在85%以上的得1分,85%以下的得0分。 | |||
营业性演出活动依法审批 | 2 | 主体合法、内容健康的得2分,发现违规审批的得0分 | |||
执法机构是否按规定对已审批的演出活动进行监管 | 2 | 按规定依法监管的得2分,未监管的得0分 | |||
市场上未发现违规演出 | 2 | 未发生或发生后及时制止的得2分,发生违规演出并未及时制止的得0分 |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或游艺娱乐场所游戏区在规定时间外接纳未成年人 | 2 | 暗访抽查未发现问题的得2分,发现问题的得0分 | |||
Ⅰ-9 市场经营秩序情况 (27分) | 娱乐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以暗访抽查文化市 场经营情况为依据 | 2 | 同上 |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机型、机种 | 2 | 同上 | |||
广电市场经营秩序规范 | 4 | 依法查处非法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得2分,未查处的得0分 未发生或依法查处电影放映场所放映走私影片等违法行为的得2分,未查处的得0分 | |||
出版物市场秩序良好 | 4 | 依法查处侵权盗版音像、图书等非法出版物的得4分,未查处的得0分 | |||
Ⅰ-10 专项整治情况 (7分) | 查看工作总结、 信息及相关文件 | 3 | 开展交叉执法检查的得2分,未开展的得0分; 按时上报总结的得1分,未按时上报的得0.5分,未上报的得0分 | ||
开展暑期集中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 | 2 | 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得1分,未组织的得0分 | |||
组织开展校园周边文化市场整治,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取得明显成效 | 1 | 组织开展校园周边文化市场整治行动的得1分,未开展的得0分 | |||
Ⅰ-10 专项整治情况 (7分) | 查看工作总结、 信息及相关文件 | 1 | 组织开展的得1分,未开展的得0分 | ||
Ⅰ-11 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数据、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4分) | 每月报送执法信息不少于3条 | 以综合执法信息报送系统数据为依据 | 2 | 达到要求的得2分,3个月以下(含3个月)未达到要求的得1分,3个月以上未达要求的得0分 | |
每月7日前报送综合执法数据,且数据准确、完整、规范 | 2 | 按月及时规范报送数据的得2分,9个月以上(含)及时规范报送的得1分,9个月以下的得0分 | |||
Ⅰ-12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情况 (10分) | 各市(州)制定当地的《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报送省文化厅备案。 | 以各地报送信息 简报为依据 | 2 | 按要求报送的得2分,未按要求报送的得0分 | |
各市(州)开展平台培训工作 | 2 | 开展平台基础数据采集上线培训、数据审核培训或应用上线培训任意一项培训的得2分,未开展培训的得0分 | |||
基础数据采集数量 | 4 | 采集经营主体数量与《2013年全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经营主体数量之比大于85%的得2分,大于70%的得1分,70%以下的得0分;采集执法机构、人员数量达到实际数量(以2013年上报综合执法改革情况为准)90%以上的得2分,80%至90%的得1分,80%以下的得0分 | |||
Ⅰ-12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情况 (10分) | 12月15日前各级管理员分别完成当地所有参与文化市场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角色和职责权限设定。 | 以各地报送信息 简报为依据 | 2 | 按时完成的得2分,未完成的得0分 | |
Ⅰ-13 行政执法廉政 建设情况 (3分) | 未发生管理和执法人员违纪行为 | 以当地相关部门处分文件为依据 | 3 | 管理和执法人员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得3分,发生的得0分 | |
加分项目 (7分) | 出版专门理论专著或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理论文章的 | 提供专著或 正式刊物 | 1 | 出版物应当取得书号或正式刊号 | |
执法工作成效显著 | 以相关证明材料 为主要依据 | 1 | 获得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
获文化部等国家级重大案件或优秀案件奖励 | 1 | 获奖励的得1分,未获奖励得0分 | |||
办理互联网文化、文物、演出、艺术品等重大案件 | 1 | 上报省文化厅并核查属实的得1分;未办理的得0分 | |||
加分项目 (7) | 依法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 | 以相关证明材料 为主要依据 | 1 | 上报省文化厅并核查属实的得1分;未办理的得0分 | |
经营单位激活状况 | 比对平台数据与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数据报送系统数据 | 1 | 应用平台地区上线2月内经营单位激活率大于80%的得1分,其余得0分 | ||
平台综合执法办公业务应用状况 | 1 | 应用平台地区,使用平台办理业务占实际发生业务比例大于80%得1分,30%以下得0分 | |||
减分项目 (3分) | 文化市场秩序混乱,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或被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 以媒体报道、抽查检查、相关文件为主要依据 | -1 | 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 |
对上级交办的举报或重大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1 | 经查实,发现此类情况的 | |||
执法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 -1 | 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 |||
一票否决项目 | 文化市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 ———— | 一票否决 |
抄送: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