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考核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巡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强化退出机制,提升我省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基地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文化文[2013]101号)、《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化文[2015]1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考核及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巡检工作的通知》(办产函[2015]119号)要求,我厅将对全省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进行考核,对全省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进行巡检,并开展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示范基地年终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检对象
巡检对象为我省截至2014年底已有的1家国家文化产业试验园区、8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10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101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二、巡检方式
采取委托巡检与直接巡检相结合的方式。
1、委托巡检。由文化厅委托各市州文化局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进行考核,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
2、直接巡检。由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派出巡检组,对部分示范(试验)园区进行考核,对部分基地进行巡检。
三、巡检时间
2015年5月
四、巡检内容
1、示范(试验)园区考核内容
(1)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现有行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2)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3)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4)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5)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
(6)有无违反国家现有行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或《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为。
2、示范基地巡检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变更、企业规模、经济性质、管理模式、人才培养等;
(2)效益情况,主要是2013年以来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要特点、亮点及在本行业的示范作用;
(4)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
(5)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情况。
五、巡检工作有关要求
请各地高度重视此次园区考核、基地巡检工作,在开展自检的同时,认真协助我厅完成巡检。各市州文化局请于7月1日前提交本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级示范基地考核巡检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告应包括本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示范基地发展概况、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存在问题的园区基地名单及处理意见等。
六、年终总结工作有关要求
1、请各地通知所辖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园区、基地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和表格,其中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示范基地需要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绩效汇总表及联系人信息,材料和表格由各地文化局汇总后于5月15日前统一报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需要报送绩效汇总表及联系人信息,材料和表格由各地文化局汇总后于7月1前,随巡检报告统一报送(所有材料和表格均报电子版即可)。
2、年度工作总结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全年园区、基地发展情况,内容翔实,数据准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基地企业或运营公司的经营业绩;核心业务和运营模式的示范引导效果;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状况;社会效益情况;有无违规或重大事故情况;希望国家推动其发展的建议(含政策需求);需报告的其他情况。
3、请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按照各自类别如实填写《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发展绩效汇总表》(附件1)、《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绩效汇总表(集聚类)》(附件2)、《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绩效汇总表(企业类)》(附件3)。相关表格电子版可在文化厅网站下载。
4、为确保能及时与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保持联系,请将各国家级、省级园区、基地联系方式详细信息一并报送。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孙洪斌 邹敏
联系电话:027-68891903,68892336
邮寄地址:武昌公正路23号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邮编:430071
特此通知。
附件:1、 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发展绩效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