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应整合的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一律“切块下达”贫困县
《通知》要求,要加快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督促贫困县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规划,确保规划项目与本县脱贫攻坚需求相一致、与统筹整合资金规模相匹配、与部门重点任务相衔接。依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加快制定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按程序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翔实具体,分年度分项目提出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做到可操作、可考核。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制定及报备工作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通知》指出,要加快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各省份要指导贫困县依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加快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并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对统筹整合的所有资金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要覆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全过程,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根据资金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负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办法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
《通知》要求,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后,贫困县区分中央、省、市各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经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为督促各地加快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将根据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增幅保障、已整合资金占比、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对各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分类排序和通报。通报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文形式印发,发各省财政厅、扶贫办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综合排序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整合成效好的省予以奖励。各省也应结合实际,建立对贫困县工作进度的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