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少年为救落水同伴溺亡 被判不属见义勇为

01.11.2014  13:21

  11岁少年杨洋为救落水同伴溺亡,家人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一事,前日有了最终的结果。东西湖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正式回复,杨洋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前日,杨洋的妈妈马女士接到长青街道办的工作人员送来的一份回复函。在这份回复中,东西湖区见义勇为促进会认为杨洋在同伴意外落水的情况下,能挺身而出施救,这种舍己救人的举动和精神值得肯定和表扬,但他的行为却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的理由是:杨洋与三位同伴是同学关系,事发前相约而行,当结伴人发生意外时,其他结伴人进行施救,属于自救互救行为,依据《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中有关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规定,为保护自己利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在灾害事故中发生的“自救互救”等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