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通过 特困人员看病享全额补助

27.08.2014  09:38

  25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特困人员医保缴纳、住院费用可享受全额补贴、补助;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连续3次拒绝接受工作,地方政府可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据了解,目前湖北省有城市低保对象130万人、农村低保对象230万人、城市“三无”对象3.5万人、农村五保对象27万人、供养孤儿3万人,每年救助灾民约200万人次、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5万人次。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今年2月颁布并于5月1日起施行,我省随即开始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昨日审议通过的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方面做出规定。

  在医疗救助方面,办法规定,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救助对象属特困人员的,以上两项将给予全额补助。

  在就业救助方面,办法规定,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确保至少有一人就业,但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连续3次拒绝接受工作,地方政府可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