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聚焦
1、委托收储库点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如何解决?
实际收购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根据其自身监管能力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或租赁社会仓容等方式解决。同时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农民可自愿随行就市将粮食出售给多元收购主体。
2、非标准品小麦怎么办?
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必须是2014年生产的等内品(共5个等级),不得擅自放宽收购标准,对于非标准品小麦,要严格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增扣量,小麦不完善粒要严格控制在8%以内。对于杂质、水分超标的粮食,必须通过清杂整理、通风降水,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
3、关于夏粮油收购质量标准国家有哪些规定?
最低收购价小麦执行预案以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4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以国标三等油菜籽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含油量38.0%,水分8%以内,杂质3%以内,霉变粒限度为2%,色泽气味正常。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小麦最低收购价和油菜籽临时收储价格是指承担政策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非标准品小麦和油菜籽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进行增扣量。
4、2014年国家公布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是多少?
国家公布2014年生产的小麦(国标三等,下同),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均为每市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了0.06元。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
5、如何解释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为了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宏观调控政策。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 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粮食的到库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由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政策。目前,国家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有早、中晚籼稻、粳稻、小麦。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是国家委托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中储粮直属库及其委托的中央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参与粮食最低价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所需贷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6、什么是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
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是国家为了保护农民利益、促进油料生产、保障食用植物油安全实施的粮食宏观调控政策。2008年我国受进口油菜籽及菜籽油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油菜籽及菜籽油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对油脂加工企业和农民利益造成了很大冲击,从当年起国家开始实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对油脂市场进行调控。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是国家委托的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的执行主体。国家每年提前公布油菜籽临时收储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临时收储价格时,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委托的油脂加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油菜籽临时收储价格和收购总量收购油菜籽,油菜籽加工成菜籽油后转作国家临时存储油,国家有关部门视市场情况择机安排销售。
7、2014年我省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库点有多少?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和农发行湖北省分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确定湖北省2014年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收储库点509个,涉及全省61个县市。
8、2014年我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及执行期限?
国家批准我省于2014年5月27日-9月30日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小麦最低收购价以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均为每市斤1.18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9、2014年油菜籽临时收储价格是多少?收购及委托加工企业有多少?
国家确定今年油菜籽临时收储挂牌收购价格为2.55元/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同意,确定我省收购企业73家、委托加工企业72家,承担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和加工任务。
10、中储粮公司为什么要委托部分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收购,中储粮与委托收储企业是什么关系?
由于中储粮公司库点、人员有限,为满足农民售粮需求,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时,除直属企业参与收购外,还需要委托部分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收购。中储粮与这些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政策性粮食的收购、储存业务,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收购、保管等费用。这些委托收储企业的产权不归中储粮,与中储粮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委托收储企业收购的最低价粮食经验收确认后,粮权属国家,接受中储粮的统一管理。
11、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确定?
按照预案规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审核确定,报中储粮总公司、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12、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在收购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必须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品种、地域范围、价格、质量、年限和质价政策等要求做好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对水分、杂质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入仓前必须进行降水、清杂整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入仓储存,并做到分性质、分品种、分等级、分年限单独存放,不得混合存放。
13、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来自哪里,如何发放到委托收储库点?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等),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粮食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在收购结束并经过验收合格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14、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粮权属于谁?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粮食的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包括中储粮公司)和个人不得动用,也不得用于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清偿债务。
15、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后如何处理?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粮食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16、最低收购价粮食的销售盈亏如何处理?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制定销售底价,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价差收入扣除交易手续费和相关税费后,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
17、对于违规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委托收储库点如何处理?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来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粮食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共同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并收回企业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