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综述 (2015年5月1日—6月30日)
现将2015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一)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二)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三)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四)第三人书面承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五)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六)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八)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九)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十)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二、国务院批转《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5月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6号),提出了8个方面39项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一是持续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政府自身改革。二是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三是落实财税改革总体方案,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实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研究推进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改革。四是推进金融改革,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五是加快推进城镇化、农业农村和科技体制等改革,推动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六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七是深化民生保障相关改革,健全保基本、兜底线的体制机制。深化教育、医药卫生、文化以及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等社会事业和民生保障领域改革。八是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加强顶层设计并开展相关试点,扎实推进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
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项公告
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第34号),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作了规定。明确提出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15第38号),将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等5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涉及的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符合条件的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6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分别对核准类以及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等作出规定。办法指出,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5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五、国务院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
5月12日,国务院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国发〔2015〕29号),明确提出要重点抓好8个方面65项任务。一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清单、锁定底数,今年取消200项以上。二是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三是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年内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任务。四是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清理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清理规范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五是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实现“一照一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六是深入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相关改革。研究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创新管理和服务的意见。七是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着力优化政府服务。研究制订“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大力推行随机抽查、告知承诺、综合执法、信息披露、举报奖励、诚信档案等办法。八是进一步强化改革保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推进机制。
六、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5月13日,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
(二)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选择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个省,由省里选择一部分县市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其他地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比照试点地区的政策和要求自主选择一部分县市开展试点,但试点范围要适当控制。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在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推开。
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9号),明确提出民资进入银行业的三个原则:一是积极发展,公平对待;二是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三是循序渐进,创新模式。要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类资本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标志着民营银行已步入常态化发展阶段。主要内容包括:
(一)准入条件。1.坚持依法合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民营企业必须以自有资金投资,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的条件。2.防范风险传递,做好民营银行股东遴选。拟投资民营银行的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声望,奉公守法、诚信敬业,其法人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公司法》要求,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3.夯实发展基础,严格民营银行设立标准。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应制订合法章程,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4.借鉴试点经验,确定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二)许可程序。筹建程序: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开业程序:民营银行开业申请由筹建组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